寻甸某橡胶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昆明市人民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2024
基本案情
寻甸某橡胶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橡胶加工公司)位于牛栏江沿线湖泊附近,在环境执法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天然橡胶子午线轮胎胶加工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验收即投入生产;2.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已排放大气和水污染物;3.厂区雨水口外排水超标排放水污染物;4.无组织排放臭气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5.未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6.未办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手续。经监测,该公司的厂区雨水排口排放的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超标17.95倍、氨氮超标28.5倍、石油类超标9.6倍;四个监测点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臭气浓度超标2.7倍、4.6倍14.25倍和24.45倍。某橡胶加工公司在整改期间完成了部分整改,设置了危险废物暂存间。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没有整改到位的违法行为处以125.8万元的行政处罚;昆明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了上述处罚决定。 某橡胶加工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和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某橡胶加工公司存在多项违法行为,超标排污的行为严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时考虑到了其整改情形,并免除了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罚均在法定幅度范围内,裁量适当,故判决驳回了某橡胶加工公司的诉讼请求。某橡胶加工公司不服,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水流域生态治理是环保治理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控、后果严惩,就需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作为在水流域附近进行生产加工的企业,有义务也有责任严格落实污染“零排放”。而对于违反环境保护制度的企业,行政执法单位应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体现对污染行为的“零容忍”,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又要找准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点,给予企业一定的整改期间,在刚性执法中融入柔性温度,对于企业已经整改的违法行为,给予免除处罚,做到宽严适度,压实企业的环保责任,推进环境保护的综合治理,服务保障经济社会绿色健康发展。
本期编辑|包铁新媒体工作室 韩雪梅
审核|王锐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