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基本情况

1. 当事人

原告:林某君、林某英、林某宇

被告:林某鹏

2. 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依法继承林父与林母遗产一号房屋,四子女各占四分之一份额。

被告林某鹏上诉请求改判由其按照林父的遗嘱继承一号房屋八分之五份额。

3. 事实与理由

林某君、林某英、林某宇与林某鹏是兄弟姐妹,父母均已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要求分割父母遗产一号房屋。

林某鹏辩称被继承人遗产范围为一号房屋,林父生前留有遗嘱,其份额应按遗嘱由林某鹏继承,林母的份额由四人法定继承,自己应占八分之五,其他三人各八分之一。

二、法院查明情况

1. 林父与林母系夫妻关系,育有林某君、林某英、林某宇、林某鹏四子女。林父于2001年去世,林母于2007年去世,留有一号房屋一套。

2. 关于房屋继承方式,原告主张法定继承,被告主张遗嘱继承。被告提交遗嘱一份,内容为林父决定将身后房产由长子林某鹏继承,落款时间为2001年2月21日。原告对遗嘱不认可,被告申请笔迹鉴定。

3. 鉴定过程

检材为遗嘱原件,样本主要包括:原告提交的房屋买卖契约一份;被告从林父生前单位研究所调取的相关档案。

第一次鉴定,鉴定机构以现有材料不够鉴定条件为由不予受理。

被告二次申请鉴定,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遗嘱中“林父”签名笔迹与样本笔迹是同一人所写。

原告对档案样本真实性提出异议,法院向研究所核实,研究所复函称无法确认签字系林父本人书写。鉴定中心回函称仅凭剩余样本不足以出具明确鉴定意见。

三、二审补充查明事实

1. 1999年11月3日,林父与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购买一号房屋,登记在林父名下,双方确认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林父与林母各占百分之五十份额。

2. 2020年7月,被告申请对遗嘱进行笔迹鉴定,包括遗嘱上林父签字及内容是否为本人所写。原告提供1999年11月3日房屋买卖契约作为样本,被告认可并提交研究所存放的林父档案材料。原告认为档案签名与遗嘱形成时间远、书写用笔不确定且可能代写,称对比样本因房子失火烧毁。双方确认样本穷尽。

3. 一审法院第一次移送鉴定被拒,被告要求再次鉴定,原告表示不应允许重新鉴定及调取新样本。后被告申请调取新样本未成功,申请按已有样本再次鉴定。2020年11月,一审法院再次移送鉴定,鉴定中心对内容鉴定不予受理,仅对签名鉴定,12月21日出具鉴定意见为遗嘱中“林父”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

四、裁判结果

1. 一审判决:林父名下一号房屋由林某君、林某英、林某宇、林某鹏按份继承所有,各占25%份额。

2.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林父名下一号房屋由林某鹏继承八分之五份额,林某君、林某英、林某宇各继承八分之一份额。

五、案件分析

(一)遗嘱的初步审查

1. 遗嘱形式

法律规定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本案中,涉案自书遗嘱全文手写,落款有立遗嘱人签名及年月日,符合自书遗嘱法定形式。

2. 遗嘱内容

有效遗嘱除满足形式要求外,还须符合立遗嘱人真实意思。本案当事人未对遗嘱能力质疑,仅认为遗嘱非林父书写,存在伪造可能,故关键在于确认遗嘱是否为立遗嘱人亲自书写。

(二)遗嘱效力的实质审查

1. 举证责任分配

依据法律规定,私文书证真实性由主张方承担举证责任,符合形式要求的私文书证推定为真实,相对方有异议应提供证据推翻推定。本案中,涉案遗嘱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求,应推定为真实,原告仅怀疑遗嘱真实性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有瑕疵,被告作为持有遗嘱一方已完成举证责任。

2. 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

鉴定中心出具意见为遗嘱中林父签名笔迹与样本笔迹同一人所写。该鉴定已穷尽笔迹样本,无程序违法,具有较高证明效力。原告虽对鉴定检材提出质疑,但未提供反证。陈父个人档案关涉重大事项,在无相反证据时应推定为本人书写,且研究所曾表示有其签字部分为本人书写。从笔迹特征看,若档案材料全部代签,不可能得出与遗嘱签字同一的鉴定意见。

3. 遗嘱真实性认定

遗嘱主文常因样本不足无法鉴定,应依据举证分配解决。本案中,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否认鉴定意见客观性和证明效力。遗嘱形式合法,签名经鉴定为立遗嘱人书写,字迹无明显区别,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应认定林父于2001年2月21日订立的自书遗嘱合法有效。

(三)房屋继承分割

林父遗嘱合法有效,其在一号房屋中百分之五十份额由林某鹏继承。林母未留遗嘱,其百分之五十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林父先去世,其遗产份额依遗嘱由林某鹏全部继承。林母去世后遗留份额依法定继承均等分割。故林某鹏应继承一号房屋八分之五份额,其他继承人分别继承八分之一份额。

六、办案心得

在本案中,胜诉的关键在于对遗嘱真实性的充分论证和证据的有效运用。

1. 首先,准确把握法律关于遗嘱形式和内容的规定,明确自书遗嘱的法定要件,从形式上为遗嘱的初步认定奠定基础。这提醒我们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对法律条文有精准的理解和运用,确保案件的基本方向正确。

2. 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依据法律规定合理界定双方责任。在被告提供符合形式要求的遗嘱后,举证责任转移至原告,而原告未能充分履行其举证义务,这为我们胜诉提供了重要支撑。这表明在诉讼中,清晰理解和运用举证规则至关重要,要善于引导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同时也要敏锐地发现对方举证的不足。

3. 鉴定意见在本案中起到了关键作用。积极推动笔迹鉴定的进行,并且在面对对方对鉴定检材的质疑时,能够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有力回应。一方面,强调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和鉴定意见的权威性;另一方面,对于作为鉴定样本的档案材料,合理运用推定原则,结合相关单位的陈述,增强其证明力。这提示我们在涉及鉴定的案件中,要全面、细致地准备鉴定材料,确保鉴定的顺利进行,同时要善于利用各种证据规则来强化鉴定意见的可信度。

4. 综合分析整个案件事实,将遗嘱真实性的认定与房屋继承分割的法律规定紧密结合。在认定遗嘱有效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法定继承的规定,清晰地计算出各继承人应得的份额。这要求我们在处理继承案件时,要有全局观念,将各个法律关系和事实环节有机地联系起来,形成完整的法律逻辑链条,以确保案件的处理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具有合理性和公正性。

5. 在整个办案过程中,与当事人的充分沟通和对案件细节的深入挖掘也是不可或缺的。了解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能力和案件的背景情况,如原告提出样本因失火烧毁等细节,能够在庭审中合理应对并强调对方举证的困难。同时,对于案件中涉及的单位回函等重要细节,要及时跟进和核实,为案件的论证提供坚实的依据。这体现了在律师工作中,细致入微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沟通能力对于案件胜诉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