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县人民法院 沈宣鹏
在侵权责任纠纷中,《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了八种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2、下列情况下,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4、动物园的过错推定责任;5、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6、堆放物侵权7、林木折断侵权;8、地下设施、窨井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损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使受害人免除了举证责任而处于有利的地位,因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侵权人不确定的情形下,能否对有侵权嫌疑的当事人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通过现有证据不足以确定具体侵权人,但可以通过案件具体情形推定当事人为具体侵权人,从而推定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使用过错推定原则须在具体侵权人确定的情形下适用。在此情形下,对具体侵权人是否具有过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过错推定原则是对具体侵权人是否具有过错进行推定,而不能使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其是否为具体侵权人,确定具体侵权人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一般侵权责任中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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