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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调整稳定居住入户事项的通知,自通知发布之日起3年内,凡在惠州持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非户籍人员,本人或其配偶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迁入户口,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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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官方解读,惠州原有的稳定居住就业入户条件不变,增设“在本市持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非户籍人员,本人或其配偶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迁入户口,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迁”政策条款。

需要注意的是,持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获得时间不受限制,即在此政策实施前、后获得房屋产权,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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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

入户业务办理规范如下

一、办理条件

在本市持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非户籍人员,本人或其配偶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迁入户口,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迁。

合法产权住宅房屋仅限住宅,不包括办公用房、商业公寓及商铺等非住宅用途房屋。

二、需审核材料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二)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

(三)其他情形:

1. 申请人是房屋产权人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

2. 申请人的实际婚姻状况与居民户口簿记载不一致的,需提供结婚证(离婚证)或书面说明(本人签名)。

3. 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和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材料(居民户口簿能直接体现亲属关系的,可不提供)。

未成年子女随迁需提供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迁移;经抚养权属方同意,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可跟随另一方迁移;非婚生育的现场签署非婚生育说明。

4. 住宅房屋产权是两人以上(含两人)共有的,只允许拥有产权比例最大的一名产权人入户,如超过一人满足上述条件的,需提供其他满足条件的共有产权人放弃入户公证书、律师见证书或现场签署放弃入户声明书。

三、办理流程

(一)户政窗口受理,迁入地县(区)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受理窗口办结。符合户口迁移“省内一站式”“跨省通办”办理条件的,申请人只需向拟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迁入地、迁出地公安机关协同办理户口迁移,无需前往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二)迁入地公安机关承诺审批期限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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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南方日报、惠州日报

编辑 | 晓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