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
驾驶二轮车时
未佩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酒醉驾行为
不仅仅是危及自身的生命安全
同时也会对其他人造成潜在的威胁
现曝光一批二轮车交通违法行为
希望广大市民引以为戒
切勿以身试法
无号牌
2024年10月21日,梁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社步圩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梁某某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6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其还存在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码牌上路行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
桂平警方依法对梁某某作出拖移机动车,罚款1800元的处罚。
桂R6408M
2024年10月15日,杨某某驾驶桂R6408M号码牌二轮摩托车在社步镇下湾圩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杨某某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其还存在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
桂平警方依法对杨某某作出拖移机动车,罚款1350元的处罚。
桂RB085A
2024年10月21日,陈某某驾驶桂RB085A二轮摩托车在社步圩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查实得知,陈某某存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
桂平警方依法对张某某作出拖移机动车,行政拘留3天,罚款350元的处罚。
桂R6U010
2024年9月29日,卢某某驾驶桂R6U010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罗秀圩路段行驶时,被执勤警员当场查获。经查实得知,卢某某存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桂平警方依法对卢某某作出拖移机动车,行政拘留3天,罚款850元的处罚。
桂R8488Z
2024年9月29日,莫某驾驶桂R8488Z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罗秀圩路段行驶时,被执勤警员当场查获。经查实得知,莫某存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桂平警方依法对莫某某作出拖移机动车,行政拘留3天,罚款350元的处罚。
桂R6EB76
2024年10月21日,莫某某驾驶桂R6EB76二轮摩托车在社步圩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查实得知,莫某某存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桂平警方依法对莫某某作出拖移机动车,行政拘留3天,罚款850元的处罚。
桂R0978U
2024年10月15日,杨某某驾驶桂R0978U二轮摩托车在社步圩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查实得知,杨某某存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
桂平警方依法对杨某某作出拖移机动车,行政拘留3天,罚款350元的处罚。
桂R287N9
2024年10月21日 10时11分,周某某驾驶桂R287N9二轮摩托车在社步圩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查实得知,周某某存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
桂平警方依法对莫某某作出拖移机动车,行政拘留3天,罚款300元的处罚。
交警提示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无牌无证、酒驾醉驾、超员、非法安装伞具、不按道路行驶等违法行为存在极大的道路交通安全风险,请广大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切莫心存侥幸,切勿以身试法,正确选择出行方式,持证驾驶、戴盔行驶、文明驾驶、珍爱生命、平安出行。
图文:桂平大队
采编:甘 霖
责编:莫清清
审核:刘世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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