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发布了沧州市南大街街道办事处于10月24日作出的“沧新南罚决字〔2024〕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9月20日,沧州市新华区卫生健康局对群众投诉沧州市永安药房有限公司无证行医一案进行调查。经核实,确认了沧州市永安药房有限公司在未经公司授意、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情况下为病人号脉看诊开方,沧州市永安药房有限公司的非医师行医情况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沧州市南大街街道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沧州市永安药房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沧新南罚决〔2024〕07号

当事人:靳召民,身份证号:1309021965********,住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交通南大街医药局小区***********。

接沧州市新华区卫生健康局案件移交,2024年9月20日沧州市新华区卫生健康局对群众投诉沧州市永安药房有限公司无证行医一案进行调查,发现你涉嫌非医师行医。执法人员李刚、苑萍萍赶赴沧州市永安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核实,经核实:证实了2024年9月20日沧州市新华区卫生健康局对沧州市永安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情况,确认了你在未经公司授意、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情况下为病人号脉看诊开方,你的非医师行医情况属实。本机关于2024年09月24日对你在未经公司授意、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情况下为病人号脉看诊开方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在未经公司授意、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情况下为病人号脉看诊开方。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之规定。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行政案件移送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鉴于你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较轻,积极进行改正,并自觉配合调查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二章第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按下列规定罚款:(一)执业时间六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贰万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地址:中国工商银行沧州市南门里支行),账号0408010329300511209。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沧新罚没字第130902003号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2024年10月24日

来源: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