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和受聘公司
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吗
能否要求“同工同酬”
带薪年假能休吗
因提供劳动造成人身损害
能否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本文带您趣谈
退休返聘的姜子牙经历
了解退休返聘那些事儿
重生之我是姜子牙
我叫姜子牙,对,就是你们知道的那个姜子牙,但也不完全是你们知道的那个姜子牙。
从昆仑山玉虚职业技术学院毕业以来,我在棘津做过吃食,也在朝歌当过屠夫,都以经营失败告终。
自主创业的路走不通,我便给商朝贵族子良做了家臣,又因不善结交权贵,直到退休也没能提拔。
退休后的我并没有安于现状,而是搞起了科研项目:研究水底生物的捕食习惯以及不同水底生物种类的食物及味型偏好。通俗来讲就是——钓鱼。
(图片来自网络)
正所谓大风钓大鱼、小风钓小鱼、无风不钓鱼,渭水这边的条件确实不太适合野钓,总是“空军”也难免会被钓友们嘲笑,于是我便给我的钓法起了一个响亮的名头——愿者上钩。
只是我没想到,钓了几年之后,真的有“愿者”上钩了……
(图片来自网络)
那是一个普普通通的下午,有个自称西岐公司CEO西伯侯的人找到了我。
可能是他听过我的故事,也可能是我的鱼竿鱼线上写满了故事,西伯侯上来就要向我咨询一些公司经营战略方面的问题。我觉得这个人很有眼光,便结合我在玉虚职业技术学院学到的知识,围绕“仁”“德”“义”“道”几个方面同他坐而论道。
西伯侯很高兴,认为我是个奇才,便拉着我一同乘车而归。也就是说,我被返聘了。
虽然我很赞赏西伯侯的识人之明,但返聘之后的有些问题还是要提前讲清楚。
我和西岐公司
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是劳动合同终止原因之一。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所以说,退休返聘的最大特点是我们这类人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等待遇。原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终止后,我们也就不能再以劳动者身份与单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即使签署“劳动合同”,其实质上也是劳务合同关系。
所以说,退休返聘情形属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应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
退休返聘
能否要求“同工同酬”
所谓“同工同酬”,主要表现在为相同职能部门内相同岗位所完成相同或相近工作量的情形下,我和南宫适、散宜生、闳夭这些“年轻人”享有相同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但退休返聘人员重新达成协议应属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双方法律关系的依据。
在劳务合同中,双方一般会约定提供劳务内容、劳务费计算标准、劳务费给付金额、劳务费给付时间、违约情形、合同解除、合同期限等内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虽然我们这些退休返聘人员仍接受单位的管理、工作指示,与劳动者完成劳动的表现形式相似,但在劳务合同关系中,退休返聘的我们已享受了退休各项福利待遇,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更多反映出单位承担给付该劳务的对价,而非反映出劳动关系中“劳动+保障”的模式。
所以,劳动者和退休返聘的我们均有权依法获取报酬,但劳动者获得的劳动报酬与退休返聘人员所获劳务报酬并不一定“同工同酬”。
退休返聘情形
能否要求带薪年假
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的权利,退休返聘的我们更应注意休息。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退休返聘人员不仅依法取得养老保险待遇,其也有权自行安排退休后生活。我出山那年已经70多岁了(当然也有人说我那时已经超过80岁了),身体条件已经不适于长期持续高强度工作,所以我们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达成劳务关系时一般会对休息问题作出约定,单位也会考虑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劳务工作。但若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具体带薪年假情况,要求单位提供带薪年假待遇则缺乏合同依据。
因提供劳动造成人身损害
返聘人员能否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西岐公司的工作还是有一定的危险性的,那么如果真的因为工作造成我人身损害,我该如何维权?一般情况下,退休返聘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终止。如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损害,虽然不能申请工伤鉴定,但可以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由此可见,民法典将损害情形分为两类:
第一,退休返聘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因劳务遭受损害,该种情况根据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之间过错确定损害责任范围;
第二,退休返聘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损害,该种情况则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单位也有给付补偿的义务,单位在承担补偿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需要说明的是,退休返聘人员在特殊情况下,仍可以请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故在符合上述规定情形下,退休返聘人员仍有请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最后
作为一名资深退休返聘人员
还有以下几点经验
分享给有需要的人
缔约前,应当向单位告知自身健康情况、可提供劳务时间、可接受劳务强度等事项,对协议中关于劳务报酬、违约责任、解除情形等逐一核对,确保自身权利有约定基础;
履行中,双方可能因无明确约定的新情况产生争议,如在履行过程中无法按照劳务工作要求提供劳务、劳务工作量较大但对劳务报酬有异议等情况。在发生此类情况时,应积极与单位进行沟通,协商变更合同或者重新签订新的协议;
协议终止后,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应当对劳务期限内工作事宜进行妥善交接,避免后续发生争议。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当对在岗的退休返聘人员加强管理,还可以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形式,针对退休返聘人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因工作造成第三人损害、意外事故等投保,降低用工过程中的风险,充分保障退休返聘人员的人身财产权益。
(本故事纯属虚构,如有兴趣,可查阅相关史料)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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