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李沧区艾鑫美美甲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1、没收医疗器械;2、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的行政处罚。
青崂卫医罚〔2024〕009号
案件信息:2024年3月15日,崂山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接电话举报,位于崂山区秦岭路19号3号楼713户存在非法行医,使用非法器材,执法人员到店检查,发现该室内设有美容床,摆放美容仪器,查见客户档案本,店主不在。2024年3月22日,执法人员调查王蕊发现:王蕊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及《医师执业证》,于崂山区秦岭路19号3号楼713户中为顾客实施医疗美容活动,涉嫌非医师行医。于2024年3月22日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进一步查询工商信息登记,发现王蕊与他人共四户业主共同利用713室各自开展经营活动。并再联系举报人,根据举报人提供线索以及通过顾客档案本登记电话号码回访顾客,挖掘线索,比对顾客治疗时间与付费时间吻合度,筛查行医收费金额,完善证据链;再经调查王蕊核实,最终查明:王蕊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在713室中于2022年11月28日使用水光仪为顾客郑蓓蕾注射水光针,收费1497元;2023年2月24日使用脱毛仪激光器为顾客徐燕实施激光祛纹眉3次,未单独收费。当事人未留存收款记录,无法认定行医收费金额。王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构成非医师行医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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