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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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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缴费比例是24%,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6%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比例为8%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计入统筹基金,8%计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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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与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越多,领取的养老金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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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政策规定,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书面申请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

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港澳台居民离开内地(大陆)的;

3.外国人离境的;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且未申请延长缴费、未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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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