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经信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有关要求,推进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更好支撑制造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现就做好2024年度我省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申报要求按国内首版次软件产品和省内首版次软件产品两档有所区分,其中,申报国内首版次软件产品在符合申报省内首版次软件产品的基本条件基础上,还应满足申报要求(三)的相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浙江省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近三年未纳入企业失信名单,未出现债务违约,未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事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等损害消费者和利益相关者权益的风险事件;

3.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拥有较为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较为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创新激励机制,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或具有较强发展潜力;

4.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和人才支撑。

(二)省内首版次软件产品申报条件

1.申报的软件产品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产品类别属于《2024年度浙江省首版次软件产品申报指导目录》范围,重点支持基础软件、工业软件等类别,及工业操作系统、集成电路设计软件、人工智能新兴软件等方向;

2)该项软件产品具备自主知识产权,获得软件著作权(2022年6月30日以来获得软件著作权,申报单位须为著作权人第一作者;如果属于共有,则须提供共有权利人同意申请的证明);

3)该项软件产品为首次正式发布并进行销售,具有良好市场推广应用前景;

4)该项软件产品功能、性能等指标应通过具有CNAS和CMA资质(须包含软件产品类检测能力)认证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

5)该项软件产品研发投入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符合以下条件的软件产品可优先认定:

1)基于国产软硬件生态系统的软件产品;

2)该项软件产品功能或性能有重大突破,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填补国内空白;

3)该项软件产品拥有相关专利或在研发过程中推动了有关标准制定。

(三)国内首版次软件产品申报条件

申报国内首版次软件产品除应满足省内首版次软件产品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或两项以上条件:

1.该项软件产品功能或性能有重大突破,处于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地位;

2.该项软件产品解决国外同类产品“卡脖子”技术难题,有效实现国产化替代,填补国内空白;

3.该项软件产品取得相关国家科学技术奖;

4.该项软件产品入围相关国家级课题;

5.该项软件产品基于国产信息技术路线开发或适配国产软硬件;

6.该项软件产品拥有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

7.该项软件产品在研发过程中,参与了有关行业或国家标准的制定。

(四)存在如下情形的不予认定

1.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的;

2.节能降耗、污染排放和资源节约指标未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碳排放强度未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

3.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造成较大影响的;

4.产品系列版本已获得过省级及以上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的。

二、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

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集成系统于2024年11月8日前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

(二)地方审核。

各设区市经信部门汇总本地区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进行审核,于2024年11月11日前向省经信厅行文推荐,随文报送项目汇总表(通过系统导出),同时通过网上平台上传推荐函及项目汇总表PDF盖章扫描件。省属企业集团本级直接报送省经信厅,并将申报材料抄送所在设区市经信局。

(三)综合评议。

省经信厅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的首版次软件产品材料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认定档次,并对名单进行公示。

(四)结果发布。

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申报产品,省经信厅发布 2024年度浙江省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结果。

三、政策支持

(一)经认定的国内、省内首版次软件产品将纳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并可享受首版次软件产品保险补偿等推广应用政策,时间不超过3年。

(二)根据《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当地首版次软件认定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安排财政资金对经认定的各级首版次软件产品予以支持。‍

四、其它事项

(一)每个申报单位仅限择优申报一项软件产品参加认定。申报产品名称须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第三方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中的软件名称一致。

(二)浙江省首台(套)软件工程化攻关重点项目通过验收、符合申报条件的,各地应优先推荐。

(三)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首版次软件产品证书的单位,经调查属实的,由省经信厅撤销其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相关部门收回奖补资金。

(四)各设区市经信局、省属企业集团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核查,本着好中选优的原则向省经信厅推荐首版次软件产品。‍

来源: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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