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关于自建房能否作为遗产进行分割的问题,一直存在较多争议。本文将以一个具体案例为引子,详细探讨这一法律问题,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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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被继承人梁某于2019年10月16日去世,张某系梁某的独女,陈某与被继承人生前系同居关系。张某、陈某均确认梁某未立遗嘱,张某是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唯一继承人。张某诉至法院,称其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梁某去世后的房产(合作集资房)作为遗产依法应由其继承,涉案房产是被继承人于2015年8月17日以1146600元向案外人购买取得,被继承人去世后,陈某一直以各种理由占有、使用及控制前述房产,拒不将涉案房产交给张某。张某请求法院判决由其继承涉案房产,并判令陈某返还前述房产。陈某辩称,涉案房产并非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系其和梁某共同所有,梁某已于2015年10月8日将涉案房产的50%产权赠与陈某,张某无权主张继承全部产权。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产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相关部门未对涉案房产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即涉案房产尚不能确定是梁某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宜进行分割。因此,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审法院对此有不同的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尽管涉案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但具有使用价值,且在经查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作为遗产分割。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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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问说法】

1、遗产定义与自建房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房屋等不动产。尽管自建房可能没有取得正式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但如果它具有使用价值且能够证明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则可以作为遗产的一部分进行继承分割。

2、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需要注意的是,家事案件中对于这类房产,人民法院通常会选择分割使用权而非所有权。这是因为自建房缺乏合法的所有权证明,直接分割所有权可能会引发更多法律纠纷。通过分割使用权,可以确保各方继承人享有平等的使用权益,从而避免先占先得的情况发生。

分割自建房的使用权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公平原则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需求。如果不分割使用权,可能导致部分继承人无法实际享有应得的财产利益,进而产生矛盾和冲突。因此,法院倾向于在保障各方权益的前提下,合理分割自建房的使用权。

综上所述,自建房即使未取得权属证书,只要具备使用价值并能够证明是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就可以作为遗产进行分割。然而,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区分使用权和所有权,以确保分割过程公正合理,维护各方合法权益。通过这样的方式,不仅能有效解决家庭内部的财产纠纷,还能促进社会的整体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