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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甘肃市场监管(ID:GSSCJ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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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了一批计量违法案件,公开曝光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七里河区卜氏水产店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经查,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蔬菜批发市场1区131号七里河区卜氏水产店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未依法申请检定,用500g的标准砝码进行称重检查,实际显示数值为650g,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未依法申请检定的违法行为。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对兰州市七里河区卜氏水产店做出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兰州市安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甘肃绿舟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案。经查,位于兰州市安宁区忠和镇崖川村358号甘肃绿舟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未依法申请检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未依法申请检定的违法事实。兰州市安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对甘肃绿舟节能建材工程有限公司做出停止使用违法计量器具,并处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马文俊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案。经查,位于兰州市城关区五泉早市摊位120号的经营者马文俊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未依法申请检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未依法申请检定的违法事实。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马文俊做出停止使用违法计量器具,并处罚款2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兰州市榆中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榆中福姗姗珠宝首饰店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案。经查,位于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兴隆路80号1层105室福姗姗珠宝首饰店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天平未依法申请检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未依法申请检定的违法事实。兰州市榆中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停止使用违法计量器具,并处罚款2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兰州市西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兰州万合宁口腔医疗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案。经查,位于兰州市西固区先锋路街道888号文化小区811号楼201室临街商铺的兰州万合宁口腔医疗有限公司使用的医疗卫生类检定计量器具未依法申请检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用于医疗卫生的计量器具未依法申请检定的违法事实。兰州市西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停止使用违法计量器具,并处罚款3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主编 | 狄春华

责编 | 刘前勇

编辑 | 岳青、濮颖
值班编辑 | 周伟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