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晚,阳东公安开展周末夜查统一行动,严查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确保辖区道路交通持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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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中,交警大队根据辖区道路违法行为规律特点,加大路面巡查和机动巡逻力度,严查严处“飙车炸街”、酒驾醉驾、涉牌涉证、遮挡号牌、不佩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坚决做到“逢车必查,一个不漏”,最大限度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并对驾乘人员及路边群众积极宣传“飙车炸街”“酒驾醉驾”交通违法的严重危害,倡导文明交通理念,形成严查严管整治氛围和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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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本次行动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58起,其中酒驾4起、非法改装3起、不戴安全头盔7起、涉牌涉证8起,查扣车辆16辆,有效净化辖区道路通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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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10月25日晚,阳东交警大队东城中队在龙塘路发现驾驶人梁某某驾驶小型轿车灯光异常,涉嫌改装车辆灯光。经拦截检查,发现该车擅自改动车辆技术参数,执勤民警对梁某某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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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10月25日晚,阳东交警大队东城中队在龙塘路发现驾驶人林某某驾驶的无牌摩托车发动机排气声音异常,涉嫌炸街。经拦截检查,执勤民警发现该车擅自改变排气管、灯饰等,对林某某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恢复机动车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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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案例三

10月25日晚,黄某某因涉嫌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40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民警对驾驶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及无佩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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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请广大驾驶人

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切莫以身试险

文明守法、安全回家

来源:阳东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