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商转公”业务办理批次和相关政策的通知

经市公积金中心研究,现就调整“商转公”业务办理批次和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4年11月4日起,沧州市主城区范围内的“商转公”业务不再分批次受理,符合沧州市“商转公”办理条件的可随时申请

二、取消对“商转公”业务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限制。沧州市行政区域以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购买沧州市住房办理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符合沧州市“商转公”办理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29日

来源:沧州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