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现场

 10月29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相关负责人,就《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答记者问。9月27日,《条例》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这也是继青海省之后,全国第二家在省级层面出台预算绩效管理地方法规的地区,标志着内蒙古绩效管理工作在立法层面有了新突破。

《条例》共九章44条,围绕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在全面梳理国家以及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政策法规,认真总结内蒙古推进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改革取得的成功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基础上,对内蒙古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了系统性的制度设计,设立“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结果应用”、“绩效管理监督”等专章。

《条例》明确了各级人大、政府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预算部门的工作职责,并对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条例》对绩效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均设置了专章,提出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政策出台、项目入库的必备要件,按要求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建立重大政策、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机制等要求,进一步硬化了资金安排和使用的绩效约束;《条例》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共性绩效指标框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构建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进一步提升财政管理系统化、精细化、标准化、法治化水平。(草原云·内蒙古新闻网记者 张巧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