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成为公司股东,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病逝后,面临着要承担公司债务的风险,诉至法院要求撤销错误的股东登记,却被法院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日前,陷入维权困境的赵某和罗某,在湖南省古丈县检察院的帮助下,终于摆脱了这件烦心事。

2022年9月,古丈县某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甲因病去世。同年10月,因该公司经营不善欠下债务,债权人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该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立案后,根据该公司的登记信息通知了该公司“股东”赵某、罗某,要求二人就该公司涉诉事项进行解释说明。

赵、罗二人收到法院的通知后大为震惊,表示他们虽认识罗某甲,但对于自己成为该公司股东一事毫不知情。于是,二人立即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相关资料显示,该租赁公司于2017年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罗某甲,股东为赵某、罗某,其中赵、罗二人各自认缴出资额为60万元,但未实际出资。二人当即表示并未入股该公司,对出资的事更是不知情。此后,二人多次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股东登记,但因证据不足,问题一直未能解决。

2022年11月28日,赵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名下错误的股东登记信息。由于该登记行为发生在2017年11月2日,已超过五年法定起诉期限,诉讼维权的路也没走通。

“难道过了起诉期限就没办法了吗?我们就这么硬生生地要被逼着承担那个公司的债务吗?这可怎么办啊?”陷入了维权困境的赵某、罗某焦急万分。

今年5月,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检察院在办理其他行政检察监督案件时发现了该案线索,遂交由古丈县检察院办理。受理案件后,古丈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法院的裁判并无不当,但该案涉及的行政争议确有查明背后真相、进行实质性化解的必要性。随后,承办检察官深入走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取了案涉公司的登记材料,全面了解赵、罗二人被登记为该公司股东的具体经过,并从相关材料中发现了签有二人姓名的文件及身份证明。当检察官与赵、罗二人核实时,二人均坚称自己和该公司没有任何往来,也从未在与该公司有关的任何文件上签过字。

赵某和罗某的陈述是否属实?带着疑问,承办检察官围绕工商登记、文件签名、收益分配等公司经营环节寻找答案。经过深入分析,并前往长沙市对该公司登记材料中的二人签名进行同一性鉴定,最终认定登记材料中二人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从银行调取到的该公司账户流水信息也显示,二人与该公司并无资金往来,亦未从该公司的经营中获利。至此,检察机关综合认定赵某、罗某系被他人冒用身份信息登记成为该租赁公司股东的事实。

为实质性化解本案行政争议,7月5日,古丈县检察院组织召开了公开听证会。会上,承办检察官就案件审查和调查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听证员、当事人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代表都发表了意见。经充分讨论,听证员一致认为,应当依法撤销赵某、罗某在该租赁公司的股东登记,为他们消除不良影响,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结合检察机关的调查情况及听证会意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后,于近日依法撤销了赵某、罗某在某租赁公司的股东登记信息。至此,这起冒名股东登记案终于尘埃落定,由其引发的行政争议也得到实质性化解。

【来源:检察日报·政和周刊 作者:张吟丰 杨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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