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案例一:欧某某在新化县上梅镇天华南路租用孙某甲家的门面开设“某某寄卖行”,主要以典当手机、首饰、摩托车等物品赚取手续费为业。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后,被告人欧某某与周围的邻居熟悉了,并取得了一些邻居的信任。后来,欧某某以月息2分或3分的高利息为诱饵,虚构当铺典当车辆、需要资金周转,亲戚患病急需现金,某领导急需钱用等事由,先后从王某某等18人手中骗取现金113万元,除支付部分利息与偿还部分本金共计19.3万元,实际骗取现金94万元。

案例二:蔡某某在泉州市某典当行担任经理期间,为了发展业务,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219万元。他还利用担任经理职务的便利,以典当行的名义,分别以25%、20%、15%等不同的月利率,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73万元,收款后不入账,又以该典当行的名义分别以25%、23.5%、18%的月利率,放贷给蒋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从中将利息差额占为己有。

作案手段

1.以典当行为幌子。欧某某通过开设“某某寄卖行”,正常开展业务,取得周围群众的信任;蔡某某利用担任经理职务的便利,以典当行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2.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月息2分或3分的高利息为诱饵,虚构当铺典当车辆、需要资金周转,亲戚患病急需现金,某领导急需钱用等事由,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防骗小贴士

1.《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不得从事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等业务。

2.非法集资大多借助传销手段,由于多是亲戚、朋友、熟人的介绍、推销,一方面,容易取得信任;另一方面,碍于面子也不便推辞,这种方式更容易在民间渗透,危害也更广。因此,面对熟人的好心和善意推销,一定不能盲目轻信。

3.任何承诺高额回报的投资都是有风险的,不要被所谓的“高利息”“高收益”等虚假宣传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