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能不能救救我,让我到爸爸那里去,我不要跟妈妈”最近,七岁的小女孩晨晨因长期被妈妈虐待,在爸爸争夺抚养权诉讼中,向法官真诚求助的事情突然冲上热搜。#七岁女孩遭母亲虐待向法官求救#

那么这件事情的原委是啥样呢?爸爸要回女儿有没有法律依据呢?洞主这给大家细细讲来。

事件详情

小女孩晨晨的父母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离婚,离婚时,双方就曾因女儿晨晨的抚养权问题产生过很大的争议,后来才确定下来由母亲抚养晨晨。离婚后,晨晨妈与一名外籍华裔结婚,并生有一子。

但是经小晨晨口述,她妈妈再婚后长期虐待她,让她干沉重的家务,而且只让她睡在厨房,就给垫个垫子,小晨晨从来没有睡过床。有时还不给饭吃,一饿就是一整天。据说还有邻居亲眼看见小晨晨在大冬天被罚赤脚站在走廊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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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晨晨的爸爸在得知此事后,立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女儿抚养权,但一审法院却以改变晨晨生活和学习环境不利于晨晨生活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爸爸不服上诉,在二审期间,我们才听到晨晨向法官求助的那段声音。最终,二审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改判晨晨归爸爸抚养。

洞主的第一感受

真是骇人听闻,这么狠心的母亲我还是第一次见,如果你不想养就别养啊,交给孤儿院都行啊,干什么这样对孩子,虎毒都还不食子呢。晨晨妈的这种行为真是毁人三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我觉得对于这种残害祖国花朵的行为应该得到相关部门的制裁。

洞见法律

一、什么情况下父母一方可以在婚后请求法院变更子女抚养权?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在本案中,晨晨妈的行为显然符合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即存在虐待子女的行为。从这条法律我们还可以看出,因晨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尚未年满8周岁,所以晨晨向法官求助,表达自己想离开妈妈的行为并非法官直接变更抚养权的依据。但晨晨的口述还是有一定作用的,她作为受害人直接证明了妈妈存在虐待行为,符合该司法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此二审法官改判变更抚养权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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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晨晨妈的行为是否构成虐待罪?

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后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这里的“情节恶劣”主要指:采取段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设骂等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擅残、折磨;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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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晨晨妈的虐待行为是否构成刑事意义上的虐待罪,需要法官在综合案件事实,也就是考量晨晨妈虐待程度的基础上进行依法认定。但这属于刑事诉讼范畴,而且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也就是说,如果晨晨爸想要追究晨晨妈的刑事责任,需要晨晨爸亲自去法院告诉。

晨晨爸是否会在后续追究晨晨妈虐待自己女儿的刑事责任我们拭目以待,但洞主觉得还是算了,这样会对女儿造成二次伤害,得不偿失。

都说“世上只有妈妈好”,但这样残忍的妈妈,你见过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