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有住所,办公场所面积应在 300 平方米以上。

2、有训练场地,面积应在 600 平方米以上,具备开展体能训练和技能训练所必需的器材装备等。

3、保安服务设备装备库房面积应在 20 平方米以上,有 50 平方米的培训教室

4、具备 50 套以上保安员执勤所需的硬质橡胶棍、强光手电、对讲机等防卫和通讯装备等。

5、有办公家具和电脑、电话、传真、打印等办公设备。

6、拥有 2 辆以上专门用于执勤、监督的小型或中型客车。

7、若提供安全检查服务,应具备金属探测设备、X 射线等检查设备;若提供安全技术防范服务,应具备入侵探测器、防盗报警控制器、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设备和报警服务台等设备,以及 2 辆以上专用先期处置车辆;为特殊行业提供保安服务的还应具备相关必要的装备。

二、人员要求: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其中,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 5 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且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有 3 名以上符合上述任职资格的主要管理人员

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三、注册资本要求:有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制度要求: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