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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崇川区发布了最新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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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街西南营历史街区重点片区(南关帝庙修缮保护)项目建设需要,本政府于2024年10月24日作出崇川政征决字〔2024〕1号《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1号征收决定)。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政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范围、补偿安置方案:见1号征收决定及其附件。

二、房屋征收部门:南通市崇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南通市崇川区和平桥街道办事处。

四、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五、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1号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六、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1号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1号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八、现场办公地点:濠阳社区居民委员会,联系电话:85580611。监督电话:85580611。

九、如不服1号征收决定,可自该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4日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崇川政征决字〔2024〕1号

因寺街西南营历史街区重点片区(南关帝庙修缮保护)项目建设需要,本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寺街西南营历史街区重点片区(南关帝庙修缮保护)项目房屋征收红线图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签约期限:见补偿安置方案。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寺街西南营历史街区重点片区(南关帝庙修缮保护)项目房屋征收红线图。

2.寺街西南营历史街区重点片区(南关帝庙修缮保护)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4日

寺街西南营历史街区重点片区(南关帝庙修缮保护)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因寺街西南营历史街区重点片区(南关帝庙修缮保护)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南通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细则(2019年修正版)》(通住建发[2019]93号)等文件规定,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对该拟征收红线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红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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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签约时间

征收决定公告后二个月内签约结束,如分户评估报告送达之日晚于该时间的,评估报告确定后20日内该户签约期满。

三、合法产权的确定

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房屋性质及用途,土地使用权人、合法土地面积、土地性质及用途以不动产登记(包括原房屋所有权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下同)为准。无不动产登记的,以规划许可、用地许可等审批文件,经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程序中的认定结果为准。房地产权属涉及仲裁、法院裁判的,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四、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征收补偿方式

1.非住宅房屋的补偿以货币补偿为主,补偿的内容包括房屋价值、土地价值、附属设施、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用等项目。

2.对属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市区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工作的指导意见》(通政办发〔2012〕164号)第三条第(二)项情形的非住宅房屋可提供产权调换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明确选择补偿方式,逾期未选择的,视为默认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二)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值确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通过评估确定。

2.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分别计算后再结清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可供选择调换房源:南通市崇川区唐闸古镇西市街88号新民巷文化坊3幢(规划用途商业,建筑面积113.14㎡,层数1层)。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通过评估确定。

五、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崇川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崇川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其它事项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区级政策文件仍适用原崇川区政策文件,但与2020年7月28日后新崇川区政策文件有冲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