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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省、市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反欺诈”两个主题,扎实展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执法,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2024年第三批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天全县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2024年6月18日,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天全县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7日,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收据NO.3012321,入帐日期2024年1月24日,内容为“收到天然气开户费:预交”,金额为3500元,收据加盖了当事人的财务专用章。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天全县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4年6月11日,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天全县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5日,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电梯安全检查,现场发现4台电梯现在正在使用且不能提供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报告;现场未见上述电梯有效期内的维保合同;现场未见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现场未见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任命文件。当事人现场提供的上述电梯的监督检验报告显示下次定期检验日期2023年12月,已超过检验合格有效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曾某某、唐某、张某涉嫌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的出资额系列案

2024年 10月15 日,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分别对曾某某、唐某、张某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的出资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处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9日,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衣服对天全县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通过查询该公司章程(2023年5月26日修订),曾某某、唐某、张某该公司股东,三人均未在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2020年12月28日当日及之前完成出资额。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天全县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 8月 14日,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天全县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没收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1台,并处0.45万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7日,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在售的一台台铃牌电动自行车外观与其产品合格证不一致,坐凳现场测量长度为57cm,未安装脚踏及蓄电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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