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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泗阳法院新袁法庭在诉前阶段成功调解一起因宠物狗冲撞导致路人受伤的纠纷。

Part.01

案情回顾

2024年春,刘某驾驶电动车正常行驶经过一片居民区时,一只宠物狗突然朝向刘某冲撞而来,刘某来不及反应便摔倒在地,而后宠物狗的主人陈某闻声前来。摔倒后的刘某感觉其腰部疼痛不止,而此时陈某欲将宠物狗带离此地。

刘某见状赶紧拉住陈某:“你的宠物狗没有拴绳导致我受伤跌倒,你还想跑?”

陈某却将宠物狗放下,称系刘某自己骑车摔倒,谎称自己不是宠物狗的主人…二人你一言,我一语,发生争执。

后刘某报警,公安机关及时出警处理,经民警核查,该宠物狗的主人确系陈某,但在赔偿问题上,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刘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车辆维修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000余元。

Part.02

调解过程

新袁法庭调解员胡振兴受理案件后,便对双方当事人展开调解工作,因双方争议较大,见面即发生激烈争吵,第一次调解未果。

胡振兴便以“背对背”调解法,对原被告分别开展调解工作。

陈某表示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也同意赔偿,但是对于刘某起诉的金额不认可。陈某认为刘某骑行速度过快,没有完全尽到安全驾驶的义务,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另外刘某无工作不应该主张误工费

刘某则承认自己当时行驶速度过快,但是陈某未对宠物狗拴绳,导致宠物狗朝着自己冲撞而来没能及时反应,这种情况就应该由陈某承担全部责任,另外表明自己虽无工作,但是有承包土地耕种,现因骨折导致自己无法耕种就应该有误工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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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双方争议焦点,胡振兴和指导法官庄倩倩以原被告双方均认可的事实为依据,结合《民法典》中有关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相关规定及赔偿标准进行法律释明,因本案中的宠物狗出现在公共区域,而陈某作为宠物狗的饲养者未采取拴绳措施,系未尽到合理的看护义务,陈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刘某在行驶过程中车速较快,也有过错。经庄倩倩与胡振兴的释法说理,双方一致同意:陈某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

另查明,刘某的收入来源是承包土地耕种,而本次事故造成刘某受伤住院无法劳动,一定程度上确实给刘某造成了损失。最终,双方对赔偿的项目重新甄别后,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陈某当庭一次性支付刘某赔偿款6500元,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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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03

法官提醒

近年来,在农村散养宠物的现象较为普遍,车辆行驶路过社区、村庄也能遇到边追边吠的散养宠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此,法官提醒饲养者务必要尽到看护、管理宠物的责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因看护、管理疏忽导致责任事故的发生。

编辑 | 徐子涵

校对 | 薛 宇

审核 | 胡彦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