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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西县某幼儿园使用发芽土豆

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粉条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7日,陇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陇西县某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幼儿园蔬菜区摆放发芽土豆半袋(7斤),未发芽土豆约二十斤;在食品存放货架上摆放2袋半粉条(8斤),该粉条外包装袋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及生产商的相关信息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

该幼儿园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学校食堂提供蔬菜、水果以及按照国际惯例或者民族习惯需要提供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使用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之规定。该幼儿园已构成使用发芽土豆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粉条的违法行为。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日常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食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延伸阅读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使用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陇西圈子法律顾问

来源:陇西市场监管 陇西圈子整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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