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西宁
不诚信诉讼欲牟利
偷鸡不成蚀把米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树立诚信诉讼的鲜明导向,才能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以公平公正的规则和违法必究的结果,切实保护各方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近日,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承办人发现当事人在起诉及案件审理过程中,伪造重要证据、隐瞒部分案件事实、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遂依法作出《司法惩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不诚信诉讼行为进行罚款。
【案件简介】
2023年7月1日,林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与吴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吴某因事故致车内乘客受伤,在报警后先行带乘客就医,交警到场处理事故时,金某在现场代为处理事故,金某未如实向交警告知事故发生时实际驾驶人信息,以其个人名义进行事故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对事故负全责。经现场协商,林某当场赔付6000元修理费。后吴某对其驾驶的车辆进行维修,与维修公司签订《维修合同》,合同报价为30000元。吴某通过银行向维修公司转款30000元,并备注修车费。维修公司收款后向金某退款15000元。吴某、金某在车辆修理后提起诉讼,要求林某赔偿车辆维修费用30000元。
案件审理中发现吴某、金某隐瞒车辆发生事故时实际驾驶人信息,并隐瞒侵权人已于现场赔付部分款项的事实。此外,金某在车辆维修并付款后,收取维修公司退款,并在起诉时隐瞒该部分事实,提交与事实维修金额不符的《维修合同》,且仍按照合同金额全额主张损失金额。二人以上行为属于伪造证据、隐瞒案件事实、故意作虚假陈述的不诚信诉讼行为。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吴某、金某二人伪造证据、隐瞒案件事实、故意作虚假陈述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司法惩罚决定书》决定:对吴某罚款1000元,对金某罚款5000元。该决定书送达后,吴某、金某二人均表示接受处罚,并在指定期限内全额缴纳了罚款。
黄 雯
城西区人民法院彭家寨人民法庭三级法官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诚信原则不仅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提交真实的证据,违反诚信原则虚假陈述,不仅会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浪费司法资源,还会增加诉讼成本,可能导致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所以对于不诚信诉讼行为,我们采取坚决零容忍的态度,一经发现,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刊登于2024年10月29日《西宁晚报》第4版
编辑:苗 艳
审核:冯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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