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8月27日,温州市鹿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发现当事人温州建国医院有限公司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温州建国医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处罚。
来源 浙江政务网
读完点个【在看】
2024年08月27日,温州市鹿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发现当事人温州建国医院有限公司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温州建国医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处罚。
来源 浙江政务网
读完点个【在看】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