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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的张先生花799元网购了一款手持金属探测仪,收货后感觉没有商家宣传的那么好,于是重新浏览网店买家评论,却发现有很多买家的晒图竟然都是相同的。随后,张先生将买家评论可能造假的问题反馈给了网购平台,但平台也未给出正面回答。

在记者调查中发现,有家网络公司开发了一款“金牌试客”APP,不仅伪造虚假买家秀,还以免费试用为名,为有需求的网店刷单冲销量。截至案发,该APP先后共吸引了36000多个商家会员注册刷单,累计60余万网络刷手参与刷单,虚假刷单量2亿4000余万单,交易金额约47亿元。不到3年时间内,金牌试客从中非法获利4000多万元。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刷单现象愈演愈烈,严重影响了市场竞争秩序,导致竞争不公平,给消费者和其他商家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伤害。但刷单作为一种伴随电子商务发展而出现的新型违法形态,我国刑法目前并没有特别针对这类违法行为设置独立的构成要件。那么,刷单行为是否不受刑罚处罚?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表示,司法实践中针对刷单行为定性不一,主要涉及诈骗罪、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经营罪等几个罪名。

诈骗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占比最多,刷单行为触犯诈骗罪的往往是“刷单返利”式诈骗。该类案件实质上就是打着“刷单”的旗号行使诈骗行为,刷单只是行为人诱骗他人的理由,并没有实际上从事刷单。所以,该类案件和传统意义上的诈骗并无区别。

破坏生产经营罪所指向的是“反向刷单”这一特定对象。所谓反向刷单是向自身竞争对手刷差评,从而降低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通过打击竞争对手来提高自身的经营利润,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此行为从不仅侵犯了受害商铺的财产性利益,还扰乱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符合以个人目的,实行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的构成要件。

非法经营罪确立于2017年6月“网购刷单第一案”。该案中被告人李某因为建立了一个名为“零距离网上联盟”的网站组织炒信,被法院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本罪定性主要依据最高法《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达到特定数额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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