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发布了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0月28日作出的“青市监处罚〔2024〕2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介绍,青县迅驰车行为了方便顾客来购买时试骑,改装了2台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及其中1台电动自行车的限速装置,共改装2台,尚未售出,以上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对青县迅驰车行处以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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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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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