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道秋寒无处去,金凤执行如暖阳。为贯彻落实“百日攻坚”工作部署,持续巩固“四季会战”集中执行攻坚成果,强化执行打击力度,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0月29日傍晚,金凤区法院执行局开展“秋收行动”第十三期暨夜间专项执行第八期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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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现场

此次集中执行,金凤区法院出动干警30余人,警车7辆,共奔赴现场18处。经过5个多小时的连续奋战,各小组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依法拘传被执行人7人,司法拘留1人,达成执行和解9件,执行完毕8件,执行到位共计378052元。

01达成和解未履行 拘留措施以惩治

原告陈某诉被告何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经金凤区法院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何某分期进行偿还。然而,在达成和解后,被执行人何某却并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案款,并在隔三差五履行几期后玩起了“消失”。

2024年,在金凤区法院对终本案件进行清仓之际,法院干警对何某的账户再次进行查控、冻结,意外冻结了何某一笔生意往来资金。何某在联系申请执行人陈某无果后,来到法院期待执行法官能再次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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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麻烦再给申请人做做工作吧,我分期给申请人偿还案款。”

金凤区法院执行干警果断拒绝了被执行人何某的请求,并明确告知何某:“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法官还向何某严肃指出,执行和解是法律对被执行人的善意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多次和解是对强制执行强制力的削弱,因此,对于和解后不能严格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被执行人,法院将坚决予以打击,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的判决必须无条件履行,执行和解不是你持续逃避执行的手段,是善意,更是理解,今天如果不能一次性凑齐案款,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拘留。”

尽管法院干警给了被执行人何某数小时时间来履行案款,但何某明显没有履行案款的意愿,法院干警决定依法对其采取拘留15天的措施。

02法人传唤始未到 强制措施显真招

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金凤区法院判决,乙公司应支付甲公司货款。判决生效后,乙公司未支付这笔货款,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金凤区法院干警依法将乙公司账户冻结后,未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其法定代表人刘某多次传唤后,刘某始终未能按时到庭配合执行。

集中执行当日,申请执行人向金凤区法院执行干警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现实际用丙公司开展业务,乙公司和丙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经营。法院执行干警按照申请人提供的线索立刻迅速前往丙公司开展调查工作。调查过程中,法院干警依法向该公司出示搜查令,对公司的财务账单、营业执照、公章进行搜查。经查,被执行人与丙公司存在人格混同及财产混同情形,法院干警在现场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刘某,并对刘某进行控制,依法拘传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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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案件发生后没有及时到法院配合执行,真的非常抱歉。以后我一定会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遵法守法。”刘某就该案件作出了合理的还款计划,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

03侥幸多时仍拒偿 送拘前刻终有悔

“法官,给我几分钟时间,我知道错了,我马上筹钱……”在送拘的前一刻,被执行人高某终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对自己持续逃避执行的行为表示后悔,恳请执行干警不要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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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辛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发现高某在银川无固定住所,始终无法找到其下落。集中执行当日,执行干警通过收发快递、车辆轨迹等手段锁定了高某经常出没的小区,傍晚时分在小区门口进行蹲守并实时查看监控确定被执行人是否外出,最终在小区门口将高某控制。被带回法院后,高某称自己也未拿到工程款,更没有履行能力,还声称“法院想拘留就拘留吧”。执行干警向其宣读了拘留决定书,决定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在送拘前刻,高某才表示后悔,随后联系家属迅速筹集了案款18000元,司法拘留措施也随之得到解除。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年底将近,金凤区法院将常态化开展“四季会战”专项集中执行活动,将“秋收行动”集中执行有效融入“百日攻坚”的工作部署当中,不断加大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力度,以“如我在执”的理念坚决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用实际行动交出令人民群众满意的答卷。

文源:金凤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