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04日,温州市鹿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发现当事人温州市第十幼儿园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温州市第十幼儿园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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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第十幼儿园教育集团创办于2010 年3月,是隶属鹿城区教育局的公办幼儿园教育集团,有通泰、国脉、沁竹和白麓城四个园区。

来源 浙江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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