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所张启明、许明律师成功辩护,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某公司董事长被解除取保候审并撤销案件
近年来,上市公司并购期间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频发。某公司董事长在并购期间向朋友咨询并购相关专业知识,引发刑事犯罪,日前因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张启明、许明律师接受家属的委托,担任辩护人。介入后在第一时间内对案情进行梳理,查找大量案例,对案情走向作出研判,提出了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为当事人成功办理了取保候审。
当事人被取保候审后,律师团队继续开展工作,近日,公安机关解除了取保候审并撤销了案件。
我国《刑法》第180条第1款规定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处罚行为包括交易行为、明暗示他人从事交易的行为以及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因内幕信息的传递具有隐蔽性,内幕信息泄露责任认定在执法和司法活动中属于难点,尤其是内幕信息二传、三传这类多级传递的场合,也即第一手的内幕信息受领人将信息继续传递,导致第二手、第三手甚至于更多级的主体进行交易。这类案件认定泄露责任的主要争议点在于,泄露行为与泄露责任之间存在着他人产生内幕交易之犯意从而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介入因素,且因信息传递链条延长,介入因素也较多,可能导致后手行为人的法益侵害结果与泄露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鉴于目前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将后手行为主体作为一个整体认定为共同犯罪甚至是犯罪团伙,这样一来信息传递的链条不会那么长,可以大大降低认定泄露责任和内幕交易责任的证明难度和理论障碍。本案就是多级传递内幕信息中典型的一例。
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对这一类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预设了办案机关可能的定罪路径,在意见中一一予以堵截,并附上同类案件检索报告和学理文章供办案机关参考。律师团队认为,无论多级传递的链条拉的多长,本质上泄露犯罪依然是故意犯罪,要认定泄露责任必须要排除泄露人无意间或者主观上不知道被泄露人存在的情况下发生的泄露行为,因此,如果泄露人根本不认识后手的交易人,无法意识到被泄露人的存在,更不可能意识到被泄露人会利用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主观认定就存在困难。同时,必须要锁定唯一的信息源头,多级传递的场合下,辩护律师也可以尽可能分析后手交易人的信息源,如果无法锁定单一信息源,认定泄露责任同样存在较大困难。
当前,从严打击证券犯罪是大势所趋。张启明、许明律师结合既往案件的办理经验,与办案机关充分沟通,在严峻形势下帮助当事人解除取保候审,凸显了辩护工作的作用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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