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马立喜律师承办的北京某科技公司及多名员工涉嫌开设赌场罪、诈骗罪系列案,由内蒙古某地人民检察院最终做出不起诉决定。本案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卷宗数量多达九十余册,案件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影响较大。
接受重托
案发后,包括当事人(系股东)在内的公司十余人(股东及员工),从北京被带到内蒙古某地羁押,当事人家属在他人的推荐下第一时间约谈马律师。面谈时,律师结合过往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为当事人家属做了初步的法律适用、类案裁判要旨等分析。当事人被指控负责游戏研发、运营等工作,被列为第二被告。基于推荐人及对律师专业度的认可,家属当即决定委托马律师加入案件的辩护工作。
案中波折
接受委托后,律师迅速前往看守所会见,但基于各种原因并没有第一时间安排上会见。经与办案机关多次联系,一再坚持及等候,两三天后得以在看守所会见到了当事人。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律师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并申请取保候审,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意见,做出不予逮捕的决定,但随后当事人又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律师会见曾被拒绝,经过多次多日多渠道沟通,才得以保障了当事人的会见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临近届满时,当事人又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羁押到了看守所。
律师意见
除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律师意见》外,律师还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多次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以及《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坚持认为当事人及全案应属无罪。简述无罪辩护观点如下:
一、开设赌场罪中游戏内赌博盈利的事实不存在,案涉公司和人员仅有监管不利责任
案涉公司经营的网络游戏系属于符合棋牌类游戏运营规则的合法游戏。之所以涉嫌开设赌场罪,主要是网络币商(形式上也是游戏玩家),通过游戏系统中针对不同等级的“玩家”售币价格或者售币优惠活动的不同,实现低价买币。币商获得游戏币后,通过其他平台售卖游戏币,与游戏玩家达成一致后,将低价币以稍高价格出售给游戏玩家盈利。之后利用游戏系统管理漏洞(如好友跟随功能),将约定游戏币“输”给游戏玩家,币商最终实现了游戏币和人民币的兑换盈利。但少数币商的行为并不等于真实游戏玩家的游戏娱乐行为。
本案没有确实的证据证明涉案公司与币商存在利益上的共谋、共享,特别是无法证明游戏玩家通过玩游戏在游戏系统内部可以赢取人民币这一功能。实际上案涉游戏系统本身根本无法实现游戏币与人民币的兑换盈利,也就不存在游戏玩家通过游戏进行赌博、盈利的可能。开设赌场是指开设专门用于进行赌博的场所,在此情况下,案涉公司开发、运营此类游戏的行为,就不可能是开设赌场的行为,只应承担监管不利的责任。
诈骗罪的指控源于案涉公司在游戏的运营过程中使用了机器人。但是,系统中设置机器人只是出于提升游戏玩家的游戏体验、人少时负责陪玩。机器人可以促进游戏玩家的消费,但游戏玩家是否消费、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消费(错把机器人当为真人才充值),这些都不能简单的归于机器人的“功劳”。所以,诈骗的主客观要件都不具备,不成立诈骗罪。
结语
2024年10月18日,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做出了《不起诉决定书》。从接受委托到不起诉决定下达,案件历时近一年时间,办案过程可谓跌宕起伏。当事人及家属悬浮、焦虑的心终于落地、放松。
一份理想的案件结果,离不开多方共同的努力。办案机关严把证据和法律关,做到了不枉不纵,彰显了司法的严肃与温度;当事人能够还原案件事实,道出了事出原委,厘清了客观真实与误解;辩护律师竭力尽责,抓住了争点难点,明晰了辩护方向与辩点。总之,任何一个案件合法、公正、合理的处理,都离不开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当事人及辩护律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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