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尹某某、唐某某均系入住某老年公寓的养老人员,两人曾因琐事发生过肢体冲突。某日,唐某某趁护工离开之际,从自己房间内拿出一根铁棍,在尹某某熟睡时击打其头部,致其死亡。后经司法鉴定,唐某某存在器质性智能损害(痴呆),且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唐某某因病死亡,刑事案件终止审理。后尹某某的继承人李某某起诉该老年公寓及唐某某的继承人,要求赔偿。
裁判理由
审理法院认为,唐某某采取暴力手段非法剥夺尹某某生命,应当承担刑事以及民事赔偿责任。因唐某某已经死亡,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应当在其遗产范围内进行。某老年公寓对入住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某老年公寓未及时清理装修后遗落的铁棍等危险物品,致唐某某持有铁棍,且未对入住的存在智力障碍的老人采取专人护理措施,未尽到防范、维护的基本安全保障义务,故对于尹某某的死亡应当承担30%的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养老机构与养老人员建立养老服务合同关系后,对养老人员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因第三人行为造成养老人员损害的,首先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养老机构疏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养老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老年健康报
编辑:尤颖康 管仲瑶
校对:李诗尧
审核:秦明睿 徐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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