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吴淋姝)10月3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涉及婚姻存续期间赠与财产给第三者的案例,女方在离婚后得知男方曾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一女士,并赠与大额财产。女方遂起诉要求确认男方与第三者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第三者返还赠与的财产。法院经审理,判决男方和第三者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第三者返还女方300余万元。
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李木木(化名)诉称,其与王副心(化名)曾系夫妻,后二人离婚,离婚后得知王副心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赵艳玲(化名)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向赵艳玲多次大额转账,王副心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转给第三者赵艳玲,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且明显违背公序良俗,故赠与行为无效,赵艳玲应予返还。
王副心称,同意李木木诉讼请求。
赵艳玲辩称,不同意李木木的全部诉讼请求。王副心一直声称自己是单身,赵艳玲系抱着结婚目的和他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像夫妻一样有些共同花费,赵艳玲亦曾向王副心转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副心在与李木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与赵艳玲保持情人关系,并向赵艳玲转账汇款,侵犯了李木木的夫妻共同财产支配权利;赵艳玲抗辩其对王副心已婚事实并不知情,但未就该意见提交充分证据。赵艳玲以情人关系接受王副心赠与钱款,该行为亦违背了公序良俗,赠与钱款的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王副心向赵艳玲转账的钱款金额,在扣除赵艳玲转给王副心的钱款后,剩余部分由赵艳玲返还李木木。法院最终判决王副心和赵艳玲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赵艳玲返还李木木300余万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表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确认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正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侵犯了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与支配权,且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该行为应属无效;夫妻中另一方据此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法官认为,本案中,王副心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赵艳玲保持情人关系并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赵艳玲,该赠与行为既侵犯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及支配权,亦违背公序良俗,故原配李木木可以要求第三者赵艳玲返还王副心赠与的全部财产。
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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