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面积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户多宅”、宅基地上房屋
属于不同权利人等问题
如何依法依规处理
……
近日
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联合
印发了《北京市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指导意见》
(以下称《指导意见》)
规范指导北京市
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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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历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均有明确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规范开展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对于依法保护农民财产权益、夯实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基础、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持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09号)等文件要求推动工作落实。
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正文规定了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原则、工作程序、妥善处理疑难问题以及工作要求,其中妥善处理疑难问题细化了六项内容:
一是明确“户”的认定;
二是依法明确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权登记问题;
三是结合实际依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
四是依规处理宅基地上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登记问题;
五是结合实际规范房屋规划或建设材料补办要求;
六是依法依规明确宅基地面积认定标准。
附件“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规则”规定了申请登记的权利类型和登记类型、申请主体、申请材料、审核要点、注记要求。
需要重点说明的内容
(一)工作程序
主要包括发布通告、地籍调查、村乡两级确认、完善门牌信息、不动产登记等五个环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自然资源部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了无土地权属来源的宅基地确权登记有关程序,即应先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经村级确认、公示(公示期30天)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二)“户”的认定
明确各区对“户”的认定已有规定的,按各区规定办理。各区未作出规定的,可参照以下原则认定:“户”原则上应以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应当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每宗宅基地原则上应认为只有一户,由户籍登记在同一宗宅基地上的家庭成员组成,一般包括户主、配偶、子女、父母等。情况复杂的应以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综合村民身份、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村规民约等情况,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
(三)权利主体
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权利主体主要包括,一是按“户”取得宅基地的,户内成员原则上至少有一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进行确权登记;二是非本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合法取得宅基地的,分情况按“户”或以原始取得人员为权利主体进行确权登记;三是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等合法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占用宅基地的,原则上对权利人进行确权登记。
(四)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可以确权登记的情形
《指导意见》规定了四种情形可以确权登记:
一是因易地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
二是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
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城落户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
四是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者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
附件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规则
01
申请登记的权利类型和登记类型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其他情形,可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明确登记类型。
02
申请主体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原则上按户申请,每户应由一名家庭成员代表本户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该名家庭成员代表原则上应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是户主、用地批准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权利人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其他家庭成员。
因依法继承等原因自然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继而占用宅基地,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由权利人进行申请。权利人无法到场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03
申请主体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按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同时提交户口簿、依法具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全部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由家庭代表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全部家庭成员同意其申请登记的书面材料。
(三)权属来源材料:
1.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
2.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需继承公证书、生效法律文书等可以确认继承权的材料。委托办理的,需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提供委托书。
3.人民法院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生效判决,仲裁机构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仲裁书,人民政府关于宅基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书等。
4.因分家析产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需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5.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
6.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需买卖合同。
7.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接受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赠与的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需赠与协议。属于2、4、5、6、7情形的,申请人持有该宗宅基地原始用地批准文件及地上房屋建设手续材料的,应一并提交;历史上就宅基地使用权已依法登记的,应同时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核实、乡(镇)政府认定的每户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情况的材料,及乡(镇)政府对无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无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宅基地出具的审核意见,应一并作为权属来源材料。
(四)地籍调查成果。
(五)公安机关出具的或经公安机关核实确认的宅基地院门牌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的其他材料。
04
审核要点
(一)是否有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建房时未取得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的,是否已经村级核实和乡(镇)政府认定,并取得乡(镇)政府出具的合法用地意见。
(二)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等记载的主体等内容是否一致。
(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是否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要求;建房时未取得建房批复的,是否已经村级核实和乡(镇)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认定,并取得乡(镇)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同意意见。
(四)是否属于“一户多宅”。属于“一户多宅”的,形成“一户多宅”的原因是否属于可登记情形。
(五)地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地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
(六)是否已按规定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公示。
(七)原证无法收回的,登记完成后将原证公告作废。
05
注记要求结合宅基地使用权特点,应将以下特殊情形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中注记:
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不动产权利为依法继承取得的;
不动产为受国家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的;
村乡两级认定的可以确权面积与实测占地面积不一致的,应注记实测占地面积;
以及其他需要注记的不动产权利限制或提示事项。
各区可结合本区实际进行细化。
来源:北京日报、北京市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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