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频繁开房“同居”
一起“吞云吐雾”
麻痹自我
殊不知
早已引起警方注意
近日,山东寿光警方
在对涉毒人员展开检测时
发现近期强制隔离戒毒
期满出所人员
丁某、周某有意逃避检测
且两人经常开房同住
种种迹象表明
他们有重大吸毒嫌疑
10月23日晚
民警在一家宾馆内
将丁某、周某抓获
抓获时
两人目光呆滞、眼神迷离
拒不交代吸毒的违法行为
经毛发检测
结果均呈冰毒阳性
铁证面前
他们只得低头认罪
交代毒品来源于东营一卖家
并答应配合民警
“引蛇出洞”
10月26日中午
丁某、周某联系上线袁某
购买毒品
袁某出现时被蹲守民警抓获
当场缴获冰毒1包
10月27日凌晨
民警顺藤摸瓜
在某洗浴中心门口
成功将袁某上线王某抓获
目前
此案正在进一步深挖彻查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来源:湖北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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