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翔峰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刘翔峰以故意伤害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四十二万元。

消息发布以后,广大网友的一致反应是,判得太轻了。很多网友觉得,这样的“恶魔”应当判处死刑。只有判处死刑,才能解公众的心头之恨,才能让受到伤害的人心理上得到一些抚慰,才能让有相同行为者收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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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对刘翔峰的判罚,到底是不是偏轻呢?到底应当如何判决才能将法律与公众期盼有机结合呢?我们不妨先来列一列被告人刘翔峰的罪行。按照法院审理的情况,被告人刘翔峰在湘雅二医院工作期间,为牟取额外手术费用,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罗原灯夸大患者病情、虚构患者病征,给6名不具备相关手术指征的患者实施手术,致5人重伤、九级伤残,1人轻伤。而从法院的认定来看,是以故意伤害罪来给刘翔峰定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那么,刘翔峰的行为,应当以哪级来定罪呢?法院采用的是“致人重伤”等级,并以最高的十年定罪。如果仅仅按照罪行定级来看,已经是最重处罚。但是,因为主观愿望造成5人重伤、九级伤残,能否提升到“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等级呢?一方面,由于伤残等级不高,难以提升定罪等级;另一方面,其手段虽然十分恶劣,但也没有达到特别残忍的地步,因此,要上升到最重等级,不太符合法律规范,因此,只能在“致人重伤”等级定罪,并执行这个等级的最高刑罚。因此,从刘翔峰的医疗行为来看,对他的量刑,确实已经是最重判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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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故意伤害罪外,其他方面的罪行是否存在偏轻现象呢?回扣358万元、贿赂66万元、非法侵占193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那么,刘翔峰的收受贿赂以及回扣等,应当算数额巨大还是特别巨大呢?

面对贪官们动辄数千万、上亿元,甚至十数亿元的贿赂款来看,刘翔峰的受贿金额,肯定算不上数额特别巨大。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受贿金额超过300万元的,绝大多数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医务人员收受贿赂和拿回扣,最终的结果是让患者承担,特别是经济条件比较差的患者,如果因为医生行为的不规范而放弃治疗等,后果就会更为严重。因此,刘翔峰的受贿行为,在情节上可以看作是特别严重,可不可以按照“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来定罪,值得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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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数额超过300万元、且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完全有依据上升到上一等级,亦即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最终判处刘翔峰20年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是否对平复舆论和公众情绪效果会更好一些。

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但是,犯罪嫌疑人行为对公众心理的影响,是否也应当在量刑过程中有所考虑,值得探讨。像刘翔峰这样的行为,对公众的心理冲击和影响是非常大的,对行业形象损害也非常大。尤其在医疗领域反腐败的大背景下,对刘翔峰从重处罚,也符合惩治腐败的要求,符合公众的心理,更能够对其他医疗人员产生有效的震慑作用。更何况,刘翔峰的受贿金额,可以在两个量刑等级间选择,自然,应当选择重的一级。

惩治犯罪,不是非要把一个人整死,而是要通过对某个特定案例的审理,对其他人产生警示和震慑作用,能够让其他人不再违法。如果蜻蜓点水般处理,让人感觉有点不痛不痒,就起不到震慑作用。从这个角度来讲,对刘翔峰的量刑,确实偏轻。也正因为如此,广大网友会发出“判罚过轻”的呼声。公诉机关能否对此起案件的判决来一次抗诉,哪怕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对公众的心理也能够起到一定的平复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