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把我推倒在地导致我受伤住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我只是轻轻推了他一下,他的病情与我无关,我不愿意赔偿。”

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案件。

小杨和老石在同一工地务工,两人在不同的班组。一天早晨,小杨所在班组和老石所在班组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争执,老石随手捡起一块瓷砖,小杨害怕老石用瓷砖伤人便推了老石一下,导致老石倒地昏迷。随后,老石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派出所调解,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老石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小杨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1.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小杨和老石所在的两个班组因工作发生争执,小杨推了老石导致其倒地受伤,小杨对因其行为导致的老石的经济损失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同时老石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可适当减轻小杨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由小杨赔偿老石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1.06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该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报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施瑞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