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尉氏县人民法院通过查封被执行人的厂房设备,成功为申请人讨回了薪资。

孟某在某工厂工作一段时间后离职,但老板拖欠孟某的工资始终未支付。孟某多次向工厂讨要无果,诉至尉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该工厂支付孟某工资8410元。判决生效后,该工厂未履行法定义务,孟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向工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同时对该工厂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控。经核查,该工厂名下的账户余额不足,仅有生产设备可供执行。为不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执行干警先后多次与工厂负责人联系,要求其主动履行案款,但负责人反复推脱。多次沟通无果之下,执行干警一行来到工厂车间,在被查封的设备贴上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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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负责人得到消息后立刻赶到现场,经执行干警的释法明理,意识到拖欠工人工资和不配合执行工作的错误,当即履行了全部案款。执行干警通过“一案一账户”将案款发放给孟某,案件执行完毕。

尉氏县法院始终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和强制执行相结合,用足用好各项执行措施,全力为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供稿:尉氏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