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蒙晓阳(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戚婧(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青年记者》2024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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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关注最新的法律变化,意识到法律变革对新闻报道活动带来的影响,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合理合法披露,努力寻找公共利益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点,促进新闻业良性发展。

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个人信息制定的全面系统的专门性法律。内容涉及人的新闻报道基本上都会披露个人信息。该法律对个人信息处理者作出众多规定,个人信息保护与新闻报道的冲突概率随之略微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款第1、5、6项和第27条,民法典第999条和第1036条,均指出新闻媒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进行舆论监督,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1]。

目前,学界对新闻报道中个人信息披露的研究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新闻报道中普通人的个人信息保护[2],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3];数据新闻中个人信息的保护[4],整个网络空间中个人信息的保护[5];AI换脸技术的规制[6],政府数据共享[7];等,此外,还涉及对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合理使用的解释[8],对新闻报道披露的个人信息与公共利益进行的衡量[9]。

虽然关于新闻报道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众多,但相对比较杂乱,新闻媒体缺少对个人信息合法披露的原则性框架。因此,构建新闻报道中合法披露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发展与影响

(一)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发展

个人信息保护的目标是要实现个人信息的安全与共享,从而建立信息主体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10]。

各国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分为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以欧盟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以“个人数据”角度形成的法律体系,个人信息自决权是该权利的基础。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第3条规定,个人数据是关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的个人或事实情况的具体信息。英国、奥地利等也是如此。第二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以“个人隐私”角度形成的法律体系,将个人信息的保护纳入隐私权,是一种开放性的隐私权。美国《2020年加州隐私权法》第1798.140条第(v)款中规定,个人信息是指识别、关联、描述、合理地能够与特定消费者或家庭直接或间接关联的信息。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也是如此。第三种是亚洲的国家和地区,以“个人信息”角度形成法律体系,主张对个人信息进行合理利用,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条规定,个人信息是指通过该信息中所含有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或其他记述等,或者以声音、动作或其他方式所表示的所有事项,可识别特定个人。韩国等国也是如此。因此,个人数据主要是从客观性和原生型角度进行阐述,个人信息主要强调信息主体与内容的关系[11],个人隐私则带着较强的法律和社会属性。目前,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影响最大的一部法律是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12]。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制定时也充分吸收借鉴了其立法成果和经验。

我国学界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采用的是德国统一立法思路。初期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相对滞后,在各个法律中略有提及。刑法是最早对个人信息作出相关法律规定的。民法典以民法的形式规定了个人信息权益。网络安全法对涉及网络信息安全的个人信息进行了更全面细致的规范。在司法解释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也对个人信息的使用作出相关规定。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均涉及个人信息保护,但整体较为分散,不够全面与系统。

(二)对我国新闻行业的深刻影响

在具体的新闻实务活动中,对于个人信息的处理无处不在。新闻报道与个人信息联系密切,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任何变化都可能对新闻行业产生深刻影响。

1.新闻媒体合法处理个人信息的义务被细化。新闻报道中涵盖的个人信息量越大,新闻价值就越高,越能够引起读者的阅读兴趣。但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之后,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得以确立,新闻媒体只能以维护公益为目的,或者征求新闻当事人的同意,才可以进行个人信息的披露。

2.新闻媒体要审慎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新闻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一旦被报道对象的个人敏感信息披露后被不法分子利用,被报道对象的个人权益可能会受到较大危害。披露单个人的信息通常不会危害国家安全,但大量个人信息泄露却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尤其是披露一些特定领域人群的个人信息,如果不法分子对这些信息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可能会推断出关于国家发展、社会经济运行等的敏感信息,从而危害国家安全[13]。

3.新闻媒体对于死者的个人信息要谨慎处理。这样做所保护的并非死者的任何事物,而是公序良俗以及死者近亲属的一般人格权。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也明确指出,死者的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行使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权益。新闻报道中使用死者的个人信息,都应该征求死者近亲属的同意。

4.新闻媒体面临的法律风险增加。媒体会对个人隐私进行处理,但由于多数新闻工作者既不太了解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也缺乏从理论上区分个人信息与隐私的能力,才忽略了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之后,对于处理个人信息的不当行为,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者要承担法律责任[14]。

二、新闻报道披露个人信息的现状

(一)披露个人信息的主要新闻类型

新闻是一项传递信息的活动,除了少数新闻体裁外,新闻内容中受到更多关注的仍是新闻报道中的人。与其他的新闻信息相比,涵盖个人信息越多的新闻,越容易获得受众的关注,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提高受众对于新闻内容的记忆。目前,披露个人信息的新闻类型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社会新闻。新闻中披露的诸如姓名、家庭情况、情感经历等个人信息越多,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可读性就越强。如果将这些信息删除,那么新闻的真实性和可读性就会减弱。

二是法治新闻。法治新闻会先对事件进行基本描述,其中不仅会对法治案件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进行披露,还会对涉案其他人员的个人信息进行披露,例如被报道对象的家人、朋友。在此基础之上,进行案件解说、法律解释等相关报道。为了吸引受众的注意力,法治新闻报道通常会以讲故事的手法来叙事。如果将这些个人信息删除,不利于受众理解整体的案件,也很难起到宣传教育作用。

三是娱乐新闻。与其他类型的新闻相比较,娱乐新闻更强调故事性和情节性,具有商品化和娱乐化的特征。受众在选择娱乐新闻时,更多的是获得消遣和放松[15]。在娱乐新闻中,经常会出现娱乐明星的情感绯闻、日常穿着、行踪动态等内容。这些娱乐新闻既没有很强的时效性,也与公共利益无关,报道出来只是为了满足公众的猎奇心理。

(二)新闻报道披露个人信息存在的隐患

新闻从业者在进行采访的过程中,需要了解每一项内容的具体细节,不放过采访对象的任何信息,这样可以在之后的写作中避免二次采访,并能够在采访提纲之外寻找到有价值的信息,实现效益的最大化。此外,对新闻事件进行细致入微的描写,可以增强故事性和可读性,在众多媒体报道中脱颖而出,获得较高的阅读量和点击量。但这种注重展示细节的新闻报道,也存在一些隐患。

一是个人人身安全受损。虽然一些个人信息能够增强新闻的真实性,具有一定的新闻价值,但报道中如果出现被报道对象的个人信息,可能会干扰其日常生活,危害其人身安全。新闻媒体需要满足受众的需求,但并不代表新闻工作者就有权报道一切可以采集到的信息。如果媒体不加节制地进行报道,披露报道对象的个人信息,很可能给被报道对象或者事件相关人带来二次伤害。

二是个人财产安全受损。新闻报道中披露的个人信息,或许不是敏感的个人信息,但也可能危及报道对象的财产安全。通过报道对象的个人信息,不法分子可以以其名义进行大额借款,骗取银行或者借贷公司的信用;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恶意转移财产;甚至有可能冒充公安机关,在核对被报道对象的个人信息后,以保护账户安全为借口要求转账,对报道对象进行诈骗。

三、新闻报道中个人信息合法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

该原则是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也是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首条规定。合法原则是指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时,要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一方面,新闻记者在撰写稿件的过程中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可以做超出报道目的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另一方面,新闻记者要履行作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对被报道对象的个人信息做好处理,紧紧围绕新闻主题进行报道。

正当原则是指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时,目的和手段必须是正当的。首先,新闻媒体需要发挥维护公共利益和舆论监督的作用,不能打着维护公共利益的旗号,过多地搜集个人信息,新闻采访要根据媒体自身的定位、受众的需求以及采访对象的个人权益制定,最大程度地实现多方利益平衡。其次,新闻媒体处理个人信息的手段要正当,不可以为了独家报道或阅读量等,使用欺骗或者隐瞒的方法获得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新闻记者应该着重展现事情的全貌,回应大众关切的问题。MU5735航班遇难的报道中,《人物》杂志率先发布稿件《MU5735航班上的人们》,披露多个遇难者的年龄、家庭情况、职业、学校等个人信息。①灾难报道的核心功能是回应大众的避险诉求和情感安慰[16],但该报道中披露的遇难者相关个人信息,对其家属和朋友很难起到实质性的安慰作用,也没有回应大众关切的问题。

必要原则是指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时,不可以超过处理目的的范围。新闻媒体在处理各种个人信息时,如跟报道的目的关联不大,可以减少个人信息的使用,例如不披露被报道对象的个人照片,不截取被报道对象发表在社交媒体平台中的言论,不说明被报道对象的居住地或工作地,来降低对被报道对象的个人信息权益的影响。例如,某广播电视台的报道《亲儿子打继子受伤的却是八旬老人》,不仅包含了当事人不愿意被公开的视频,亦未对其肖像作技术处理,同时披露了当事人住所地、姓名等个人信息,虽然报道是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递社会正能量为目的,但客观上使当事人的生活、工作均受到负面影响[17]。如果采访对象认为报道内容与报道目的无关,是有权要求新闻媒体删除报道的。

诚信原则是指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时,整体过程必须诚实守信[18]。如果被报道对象不同意披露其部分个人信息,新闻记者一定要遵守承诺,不可以为了经济利益擅自使用其个人信息;更不能通过误导、胁迫等方式来对待新闻当事人,以此增加新闻的阅读量和点击量。

(二)质量原则

质量原则是指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的过程中,要保证信息的准确、完整。新闻报道披露后,会得到受众的关注,如果被报道对象的个人信息质量不佳,可能会对其造成负面影响。准确性是指新闻媒体所处理的个人信息应与新闻当事人的相关事实相符合。完整性并不是要掌握新闻当事人的全部个人信息,而是指新闻媒体为了达到维护公共利益、进行舆论监督等目的,要掌握充分的个人信息,以免因内容片面而侵害当事人的权益[19]。质量原则要求新闻媒体通过采用多种技术和方式来全面审核,充分保障个人信息的准确、完整、及时,保护采访对象的个人信息合法权益。

采访对象可以通过媒体的客户端、公众号等渠道查阅相关报道,如果看到自己的个人信息有误,有权利要求新闻媒体对自身的个人信息进行更正和补充。新闻媒体在收到此类要求时,要对相关个人信息进行核实,如果有误要及时改正,弥补信息质量不足带来的问题。一方面是更改错误的信息,例如新闻报道中将采访对象的姓名、年龄弄错,新闻记者和编辑核实后要在新闻报道中更正过来,不可以故意拖延;另一方面是补充不完善的信息,例如新闻报道中遗漏重要的时间节点、事件等。[20]在信息更正之后,新闻媒体应该对采访对象进行告知,确保其知晓错误或不完整的信息已经修改,通知难度较大或者成本过高的则另作处理。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新闻报道中的内容是全面、准确、真实的,更好地发挥新闻信息传递、舆论监督、维护公共利益等作用,也能更好地维护采访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责任安全原则

该原则是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责任原则是指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的过程中,要秉持负责的态度,如果违反法律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安全原则是指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的过程中,要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信息的安全,做好全程风险把控,防止信息的丢失或泄露。在整体的新闻生产过程中,新闻媒体必须确保信息的安全,具有高度的责任安全意识,防止出现个人信息未经允许就披露,或者处理不当给被报道对象造成不利影响。责任原则与安全原则要贯穿整个新闻生产活动。首先,在新闻报道展开之前,要做好个人信息的风险评估,制定并组织实施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判断新闻报道中披露的个人信息,是否会对被报道对象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个人财产造成损失。其次,在新闻报道过程中,要做好对个人信息的记录工作,合理确定个人信息处理的操作权限。新闻编辑要充分发挥好把关人的作用,对个人信息实行分类管理,尤其是对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其他特殊群体的敏感信息,要做好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处理,制定完备的个人信息审核流程。例如罗某诉中央电视台侵害名誉权一案中,对于“罗某列车被拘”事件的相关报道,央视对罗某的姓名做了去标识化的处理,视频中也对罗某的面部进行了马赛克处理,最大程度地维护了罗某的合法权益[21]。最后,在新闻报道完成之后,对于新闻采访的内部资料做好保存,制定保存期限,规定个人信息的查阅权限,在新闻报道的目的达成之后及时删除新闻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此外,技术发展的日新月异也可能会证明现有的安全制度存在缺陷,新闻媒体必须不断改进自身的技术和管理手段,来保证个人信息安全[22]。

(四)告知同意原则

该原则是指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之前,应该对信息主体进行告知并取得其同意,才可以进行信息处理行为。新闻采访是信息采集最重要的一环,也是告知同意原则最重要的体现。通过向采访对象履行告知义务可以提升其在整个信息处理过程中的参与度,但这并不意味着被报道对象需要对整个信息处理过程事无巨细地掌握。新闻记者必须在新闻采访之前,明确清晰地告知采访对象本次采访的主题是什么、需要询问哪些个人信息、信息会以什么形式出现在报道中,以此来征得采访对象的有效同意。如果在新闻写作的过程中,对于当时采集的个人信息处理目的和方式有变,也要将这些变化如实告诉采访对象。要形成可持续性的信息沟通机制,让采访对象能够及时、准确地知道其个人信息的处理情况,评估个人信息披露带来的风险,保证其有知情、更正、删除等一系列权利及其行使方式。如果新闻报道中涉及被报道对象的敏感信息,则更应重视告知同意原则,实行敏感个人信息分层同意原则。

对于公益性新闻报道来说,告知同意原则是可选择遵循的原则,对于非公益性新闻报道来说,该原则是必须遵循的原则。这里的非公益性新闻,主要指的是娱乐明星的八卦传闻,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如果新闻当事人没有同意就披露其个人信息,那么此种行为就是非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合法披露个人信息只有两条路径,其一是自愿,其二是合理使用。新闻报道有没有侵害个人信息权益,只要看报道行为有没有违反相关法规。娱乐明星具有庞大的粉丝群体,新闻媒体披露其个人信息会在一定范围内对其个人信息权益造成侵害,也可能会带来一定的社会危害。新闻媒体应该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明确公众感兴趣的内容并不等同于公共利益,不刻意去迎合公众对于娱乐明星个人信息的需求,占用过多的公共资源[23]。

四、结语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能够更好地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信息处理者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让信息处理者更安全地利用个人信息,发挥个人信息的价值。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关注最新的法律变化,意识到法律变革对新闻报道活动带来的影响,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合理合法披露,努力寻找公共利益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点,促进新闻业良性发展。

【本文为重庆市社科规划一般项目“大数据疫情防控背景下个人信息报道边界研究”(编号:2022NDYB112)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MU5735航班上的人们》报道中披露了多名遇难者的个人信息。例如对于乘客徐泽强的报道中,提及“坐在51L座位上的徐泽强是一位培训教师,被公司派到昆明出差”“登机之前,他的心情应该还不错。早早到了机场,拍了个小视频发了朋友圈”“他还拍了自己的登机牌,登机牌上的行李贴纸显示,他托运了行李”“徐泽强是那种有些典型的中年人。微信头像是穿西装的照片,喜欢在朋友圈更新工作动态,每天早晨,他会给亲近的朋友发早安,配上各种表情”“来自广东省陆丰市,是三个孩子的父亲”。这些内容涉及徐泽强的职业、年龄、家庭情况等个人信息。文章链接:MU5735航班上的人们:有乘客登机前一天刚收到婚纱照[EB/OL],[2023-07-06].https://news.ifeng.com/c/8EaYmaEsn9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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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参见(2020)京01民终3819号民事判决书,罗某诉中央电视台名誉权纠纷案。

[22]林洹民.问责原则与安全原则下的个人信息泄露侵权认定[J].法学,2023(04).

[23]曹权之.论传媒处理个人信息中的公共利益[J].东方法学,2023(05).

本文引用格式参考:

蒙晓阳,戚婧.个人信息保护背景下新闻报道对个人信息的合法披露[J].青年记者,2024(09):8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