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泰山景区发布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5人因携带火种进入景区,或者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各被罚款200元。
10月20日,董某因携带火种进入泰山景区,被泰安市泰山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以200元罚款。
10月31日,杨某、董某、刘某、唐某4人,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被泰安市泰山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罚款200元。
10月31日,泰山景区发布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5人因携带火种进入景区,或者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各被罚款200元。
10月20日,董某因携带火种进入泰山景区,被泰安市泰山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以200元罚款。
10月31日,杨某、董某、刘某、唐某4人,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被泰安市泰山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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