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贵阳11月2日电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日对贵州酒店集团(以下简称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祝胜修受贿、贪污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祝胜修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对被告人祝胜修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被告人祝胜修贪污所得财物依法追缴,返还被害单位。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23年,被告人祝胜修利用担任贵州旅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旅集团)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酒店集团党委副书记、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承接债券业务、认购基金等事项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90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2016年2月至2022年3月,祝胜修利用担任贵旅集团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贵州饭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酒店集团党委副书记、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便利,通过侵吞、虚报支出等方式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9万余元,其中祝胜修个人分得81万余元。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祝胜修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其中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贪污数额巨大。鉴于被告人祝胜修犯受贿罪、贪污罪分别具有自首、坦白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犯罪所得绝大部分已追缴到案,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