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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日5时2分许,李某醉酒后驾驶鲁DR**37号小型轿车沿府前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滕州市府前路与塔寺路路口西路段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褚某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褚某成死亡,车辆损坏。

经尸体检验:结合案情及现场情况,分析认为褚某成符合因碰摔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涉嫌交通肇事罪。

经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2024年4月8日,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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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