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促进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暂行)》,《措施》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其中有明确政策期限的按期限执行。
文件提出,用好税收优惠政策。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同时,固原市还将调整住房信贷政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和二套,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下调到15%,取消首套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
优化供应结构。市本级土地出让金实行差异化政策,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可据地块情况,采取出让总价30%、40%、50%等不同比例缴纳,土地出让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出让总价款60%的首付款,余款在签订出让合同后60日内全部缴清。合理控制商品房用地供应,根据商品房库存去化周期情况,分类调控新增商品住宅和非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商品房项目商业配建比例控制在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以内,周边设施完善的商品房项目,可选择不配建商业用房。
引导国企收购。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作为收购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以需定购”,回购库存较大、流速较慢且符合保障性住房标准的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
此外,文件还要求,推进房票安置政策。在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及旧城改造遗留问题等工作中涉及房屋征收的,探索推行“房票+现金”的安置方式,探索全市房票通用政策。
《关于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促进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暂行)》原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健康发展相关政策措施,结合固原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项目规划条件
1.合理调整规划设计。在规划允许、满足安全的前提下,存量商业项目可按程序变更为住宅或公共配套设施(养老、托幼、康养等)。对存量超容积率建设的商住用地,依法依规处理后,允许变更规划条件补缴土地出让金,完成规划、竣工验收并缴纳相应税费,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允许企业依法依规调整用途、容积率等指标,对因规划调整、企业经营困难或破产等原因无法全部开发利用的土地,允许企业分割宗地并转让给其他经营主体开发利用。
2.优化供应结构。市本级土地出让金实行差异化政策,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可据地块情况,采取出让总价30%、40%、50%等不同比例缴纳,土地出让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出让总价款60%的首付款,余款在签订出让合同后60日内全部缴清。合理控制商品房用地供应,根据商品房库存去化周期情况,分类调控新增商品住宅和非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商品房项目商业配建比例控制在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以内,周边设施完善的商品房项目,可选择不配建商业用房。
二、优化项目审批程序
3.推进“一网通办”。将建设项目开工前涉及的14个行政审批事项实行集成并联办证,实现“一网通办”,提升审批效率,加快房地产项目及时审批落地。
4.推行分期分批开发建设。允许用地单位分期分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分期分批开发建设。对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用地单位可申请分期或分区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依规办理不动产权证。
5.畅通项目“绿色通道”服务。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综合运用“容缺办理+告知承诺”预约办、延时办、代帮办和“周末不打烊”等创新服务措施,强化部门协同联办,实现施工和商品房预售许可及时快速办理。
三、加大税收金融支持力度
6.用好税收优惠政策。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7.调整住房信贷政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和二套,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下调到15%,取消首套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
8.扩大“白名单”覆盖范围。分类分批将拟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备案和审批两种方式纳入“白名单”,推动“白名单”项目扩围增效。新增住房开发贷款对应项目均纳入“白名单”,存量住房开发贷款对应项目通过“白名单”机制逐步覆盖,实现“应进尽进”。金融机构要优化贷款发放流程和资金拨付方式,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做好贷款发放,对建设进度所需的资金“应贷尽贷”。
四、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
9.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缴存人在固原市购买已备案的新建自住住房时,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后,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先提后贷”业务,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和购买保障性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提取与贷款金额累计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二手房交易时可开展“带押过户”业务,在卖方不提前结清住房商业银行贷款的前提下,买方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结清卖方的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10.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由个人(含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5倍提高到30倍;提高符合生育政策的多子女家庭购买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二孩、三孩及以上单缴存人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分别为70万元、80万元;二孩、三孩及以上双缴存人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分别为90万元、100万元;提高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单缴存人60万元和双缴存人80万元分别提高到80万元、100万元。
11.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范围。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支持缴存人在固原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商转公”业务;对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商业住房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允许办理“组合贷”业务。
12.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对新市民、青年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不超出所购房屋总价款80%的前提下,可额外获得15万元共富安居额度。市辖区内灵活就业人员可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鼓励工业企业结合生产经营情况,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提高企业员工住房保障水平。
五、鼓励居民“以旧换新”
13.鼓励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平等磋商,收购、委托出售及租赁群众旧房,助力群众换购新建商品房。引导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优质便利服务,满足群众改善性住房消费需求。用好家装厨卫“焕新”补贴政策,支持居民购买功能化家具、绿色建材等,开展旧房装修、厨卫升级改造,持续推进居家适老化改造,促进智能家居消费。
六、加快商品房去库存
14.引导国企收购。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作为收购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以需定购”,回购库存较大、流速较慢且符合保障性住房标准的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
15.推进房票安置政策。在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及旧城改造遗留问题等工作中涉及房屋征收的,探索推行“房票+现金”的安置方式,探索全市房票通用政策。
16.鼓励避险搬迁进城购房。鼓励全市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户在市辖区购买商品房,每套发放1万元购房补贴,由原州区人民政府制定相关优惠政策。
七、优化购房落户和子女入学
17.外来人员(含本地农村人口)在市辖区购买商品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网签备案后(含住宅、非住宅),本人及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购房所在地申请落户。网签备案合同可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房产依据,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八、实施购房优惠政策
18.实施购房补贴政策。自2024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在市辖区购买新建商品房(住宅130平方米及以上,非住宅100平方米及以上),购房人申请购房补贴时,提供已完成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银行缴纳凭证、贷款证明或缴纳全款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后,每套发放1.5万元购房补贴。对到市区自主创业就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在首次购买100平方米及以上住房时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购房补贴(享受人才购房补贴的不再享受其他购房补贴政策)。
19.加大多子女家庭购房支持。引导鼓励开发企业对符合国家、自治区及固原市相关生育政策的二孩、三孩家庭在市辖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给予购房优惠。
20.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按照“政府支持、企业让利、群众受益”原则,支持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组团购买商品住房;鼓励房地产企业对团购合理合规让利销售,给予优惠。
九、推动房地产健康平稳发展
21.提升商品住房品质。以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开展“好房子”建设,压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面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全面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和全生命周期管理,严控建材供应链,严把材料进场关,加强重要部位的建筑材料选用和材料设备监督管理。将水、电、气、暖等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与主体结构同步规划、同步监管、同步验收,严把工程质量关,实现优质建造。完善房屋质量纠纷处置机制,全力解决群众购房消费痛点问题。严格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逐步推行现房销售。全面落实“交房即交证”。推行菜单式装修,满足购房者个性化需求,降低装修成本,减少建筑垃圾。在区位优越、配套完善、环境优美的区域适度规划容积率在1.0—1.5之间的高品质住宅。
22.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不定期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严肃查处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环境。
23.健全房地产长效机制。加快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完善“市场+保障”住房供应体系。科学编制“十五五”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实现以需定供、以需定建、供需适配,加快形成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24.处置房地产市场风险。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加快推进涉房地产和建设工程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白名单项目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24〕154号)相关规定,发挥好协调机制作用。
本措施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其中有明确政策期限的按期限执行,其它政策长期执行,如遇上位政策调整,按上位政策执行。各县参照执行。
本措施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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