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以及其他协助司法机关工作的行为。
立功的主体是犯罪分子,包括未决犯,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包括已决犯,即正在服刑期间的罪犯。未决犯的立功又称为审前立功,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已决犯的立功又称审后立功,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那么,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构成立功吗?这种类型的立功与自首、坦白之间的区别有哪些?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构成立功!这种情形属于揭发型立功。指的是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揭发型立功,首先要求有揭发行为,指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使尚未掌握该犯罪事实、侦破案件或发现作案人的司法机关得以侦破、查明犯罪。其价值在于帮助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从而有利于社会、国家。如果被检举、揭发的犯罪事实已经被司法机关掌握,则不能成立揭发型立功。
揭发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既包括揭发司法机关尚未发觉的刑事案件并检举作案人,也包括揭发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侦破的刑事案件的作案人,或者已决刑事案件的真正作案人。
作为揭发内容的“犯罪行为”,指的是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罪名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被揭发的违法行为未达到构成犯罪的数额、情节标准的,或者被揭发的违法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的,或者行为人不具故意、过失系属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的,或者揭发需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而被害人最终未告诉的,或者被揭发的事实缺乏构成犯罪的事实依据,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的,由于揭发的内容不属犯罪行为,揭发者的行为不能认为立功。
当然,这里的“犯罪行为”无须考虑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因素,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刑事责任能力,而被认定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揭发者的行为应被认定为立功。作为揭发内容的“犯罪行为”只需在事实层面上可被认定为犯罪,而无须经由人民法院审判确定为有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死亡,或者行为超过追诉时效,而未经过审判确定为犯罪的,揭发者也可构成立功。
但是,在刑事程序上,揭发内容是否属于“犯罪行为”,需经有权机关(一般是司法机关)予以确认。如果被揭发的案件经过人民法院审判的,需要根据判决结论及判决理由予以认定。如果被揭发的案件未经审判的,则需要根据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确认的事实、出具的证明予以认定。
揭发“他人”实施犯罪,既包括揭发非同案犯,也包括揭发同案犯。故揭发型立功具体又可分为两种形式:
一是犯罪分子揭发非同案犯的犯罪行为,即揭发与本案无关的其他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
二是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既包括揭发同案犯实施的与本人犯罪行为没有任何关系的犯罪行为。例如盗窃犯甲揭发共同实施盗窃的同案犯乙另外实施的抢劫犯罪;也包括揭发与本人犯罪行为存在一定关联、但超出如实供述范围之外的他人实施的其他犯罪,例如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甲揭发其帮助的盗窃犯乙的盗窃犯罪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也要注意揭发型立功与自首、坦白之间的区别。
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的犯罪行为,特别是揭发与本人犯罪存在一定关联的他人犯罪的行为,在认定时容易与自首、坦白混淆。
区分揭发型立功与自首、坦白的界限主要在于犯罪分子供述事实的范围。自首、坦白供述的范围是本人实施的犯罪,包括共同犯罪中同案犯实施的共同犯罪事实。揭发型立功则是揭发他人实施的其他犯罪,包括同案犯实施的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犯罪分子供述事实的范围如果未超越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如实供述范围,仍只构成自首或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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