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杭州市局)开展电梯专项执法行动,全面纠治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自行检测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典型违法案例。

案例一

杭州市局查处杭州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活动系列案

2024年6月,杭州市局依法对杭州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4家电梯维保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共计罚没5.44万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根据“浙江特种设备在线”、“杭州电梯智慧监管平台”相关预警信息,对杭州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4家电梯维保单位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阅《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检验报告》《定期维护保养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等台账资料,并询问相关维保人员,发现上述4家单位未获准液压、杂物电梯维护保养资质期间,擅自从事相关电梯的维护保养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相关规定,杭州市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二

上城区局查处浙江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电梯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4年4月,上城区局依法对浙江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电梯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对浙江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负责的某小区电梯经检测机构检测,部分电梯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当事人未对发生异常情况的电梯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仍然继续使用。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相关规定,上城区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三

西湖区局查处杭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案

2024年8月,西湖区局依法对杭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对杭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作为电梯使用单位,存在未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管理员无证上岗等问题,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2024年7月1日,执法人员到现场复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仍然缺失。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西湖区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四

滨江区局查处宁波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4年4月,滨江区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宁波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6万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对宁波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责维保的某小区电梯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严格按照其制订的《电梯维护保养作业指导书》和《电梯维护保养计划》落实半月维护保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相关规定,滨江区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五

萧山区局查处杭州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4年4月,萧山区局依法对杭州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对杭州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维保的某公司电梯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台电梯维保签字记录存在异常。经查,2024年1月29日和2024年2月26日,维保人员单独维保后未现场上传维保记录,后续上传维保记录时,由另外两名维保人员签字。2024年2月12日,维保人员未到场落实维护保养,异地上传维保记录,由另外两名维保人员在“电梯安全通”APP签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相关规定,萧山区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六

余杭区局查处杭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案

2024年5月,余杭区局依法对杭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对杭州某置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项目售楼处共有3台在用电梯,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合格有效的检验报告等材料。经查,上述3台电梯投入使用时间均为2023年8月25日,下次检验日期均为2024年2月,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日,当事人未取得上述3台电梯合格有效的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相关规定,余杭区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七

钱塘区局查处杭州某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实施救援案

2024年4月,钱塘区局依法对杭州某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实施救援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钱塘区某小区9幢1号电梯发生乘客被困故障,当事人作为维护保养单位,接到96333平台关于乘客被困报告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实施救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钱塘区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八

临安区局查处杭州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4年7月,临安区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8万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对临安区潜川镇某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9幢一单元电梯维保公示牌缺少2024年3月31日的维保记录,但维保人员当日上传了该台电梯的电子维保记录。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单元进出门及电梯轿厢监控视频,未在维保作业时间内发现维保人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相关规定,临安区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九

桐庐县局查处桐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案

2024年1月,桐庐县局依法对桐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酒店内共有4台在用电梯,使用单位为桐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合格有效的检验报告等材料。经查,上述4台电梯检验合格报告已于2023年11月到期。至2023年12月5日,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检验合格报告的情况下,仍在继续使用上述电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相关规定,桐庐县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十

建德市局查处杭州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处置电梯故障案

2024年4月,建德市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处置电梯故障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对建德市马南高新产业园进行检查时,发现1台由杭州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维护保养的电梯紧急通话功能失效,且当事人在知情后未及时排除故障,亦未将解决方案书面通知使用单位并告知停止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建德市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