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本报从佛山市南海区政府获悉,广湛高铁站前工程二标段项目3·13起重伤害事故已于日前查明。

据悉,2024年3月13日,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的广湛高铁站前工程二标段项目工地内,现场吊装的汽车起重机吊臂突发折弯,砸到下方施工平台的梯笼导致梯笼倒塌,造成梯笼中的工人死亡。

本报梳理发现,涉事项目建设单位为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北京中铁诚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是广州市粤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明,2024年3月13日7时30分许,邓某才受陈某耀指派,驾驶车牌号为粤E34095的涉事汽车起重机到广湛高铁站前工程二标段项目工地,协助工地吊运两件重约15吨的金属支座配件。邓某才在现场塔吊司索工宋某波的指挥下,准备将金属支座配件起吊至桥墩上方。在操作过程中,吊臂伸出长度约32米,车辆重心距离桥墩约12.1米,随后吊臂根部突发折弯,吊臂随后下坠砸到旁边的施工平台的梯笼,导致梯笼倒塌,造成在梯笼中的宋某波死亡。

本报注意到,调查组认定,起重机司机邓某才未按照汽车起重机额定起重量表要求进行吊装操作,违规超载运行,由于起重机吊臂超出材质极限应力,发生折弯,吊臂与球型钢支座往梯笼与沿江路方向倾倒,将梯笼砸倒,梯笼上的指挥人员随梯笼倒塌,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此外,陈某耀作为汽车起重机提供方和所有人,未教育和督促起重机司机严格按照汽车起重机额定起重量表要求进行吊装操作;在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及开展隐患排查过程中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起重机未能正常显示超载报警的事故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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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使用吊车进行超载吊装作业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组还对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

本报注意到,起重机司机邓某才,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陈某耀作为汽车起重机提供方和所有人,建议进行行政处罚。

此外,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对施工项目部对外来协作的设备信息状况未进行核实确认,存在管理疏忽的情况。北京中铁诚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督促、提醒施工项目部严格核查外来协作的设备信息状况,存在监理瑕疵的情况。两家企业均建议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依据《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文|中国基建报 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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