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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不少财税朋友都了解,不管是法人企业还是自然人,其所得税处理都有递延纳税的相关规定,且相关规定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如果仔细对比具体规定,就会发现,两者之间差异还是比较大的。为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相关规定,避免误解或混用,笔者针对其具体差异进行分析,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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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DINGJIES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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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政策规定

针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税处理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财税文件:财税〔2014〕116号(针对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116号文件)和财税〔2015〕41号(针对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41号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1.非货币性投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116号文件的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局配套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进一步明确,上述“5年期限”指的是“连续5个纳税年度”,即连续5个公历年度。另外,开始年度为“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

2.非货币性投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根据41号文件的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针对非货币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都可以享受递延纳税,对纳税人来说,是一个福音。

02

对比分析

对比两个文件的具体规定,虽然都可以递延纳税,但是,具体规定上,还是存在较大差异,具体对比分析如下。

(一)适用条件

1.企业所得税

116号文件,没有规定具体的适用条件,只是体现在一个“可”字上,即选择权完全在企业,企业可以选择递延纳税,当然,也可以一次性缴税。

2.个人所得税

41号文件,规定了其适用的条件,即需要满足“一次性缴税有困难”,但是何为“有困难”,并没有明确。实务中,税务机关一般默认可以选择递延纳税,同116号文件类似。

(二)递延年度的适用

首先,两个文件中的“5年”,为最长递延期限,可以选择3年或4年等,并不是说必须要按5年递延。其次,在递延年度的具体应用上,又存在差异。

1.企业所得税

以最长5年为例,116号文件规定,“分期均匀”,即每年只能递延五分之一,比如:转让所得为1000万元,每年只能计入200万元,不能随意计入。

2.个人所得税

41号文件规定,“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对具体分期金额并没有规定,即没有均匀纳税的限制,理论上可以全部税额在最后一个年度一次性缴纳。实务中,大部分自然人纳税人选择在第5年末一次性缴纳。

(三)递延的对象

1.企业所得税

根据116号文件的规定,递延对象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即递延对象为所得额,并不是所得税额。主要原因:企业所得税采取综合税制,要按照年度综合所得统一计算纳税,同时还要考虑弥补亏损等因素,所以递延的只能是应纳税所得额,无法单独递延应纳税款。

2.个人所得税

根据41号文件的规定,递延对象为“个人所得税”,即递延对象为税款。主要原因:个人所得税采取分类税制,针对财产转让所得是按次纳税,能够准确计算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的应纳税额,因此,其递延对象为应纳税额。

(四)现金补价的处理

1.企业所得税

116号文件及总局的配套文件,并没有“现金补价”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企业以其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如果存在现金补价的,其取得的现金补价也无需优先用于缴税。

2.个人所得税

41号文件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以其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存在现金补价的,取得的现金补价应优先用于缴税,不足缴税部分才能享受递延纳税待遇。比如:个人用股权对外投资,经过计算的所得为2000万元,税款为400万元,同时取得被投资企业支付的现金补价200万元,则取得的200万元现金补价应该优先缴税,剩余的200万元税款,可以享受递延纳税。

(五)股权置换的处理

这实际上就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范围问题,两者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1.企业所得税

116号文件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2.个人所得税

41号文件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上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就是一般意义上的投资,包括新设投资和增资,即会产生增量股权。个人所得税上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除了增量股权的产生以外,还包括股权置换,即存量股权的变动。

因此,根据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法人企业的股权置换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的递延纳税待遇,但是个人股东的股权置换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的递延纳税待遇。

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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