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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尚美之道,千古之风”。近年来,随着医疗美容市场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医美手段来追求美丽。然而,市场上一些医疗美容机构为了吸引顾客、降低成本,常常夸大宣传、虚假承诺、使用不合格产品,导致医疗纠纷频发。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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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兴庆法院受理了一起因“水光针”项目引发的纠纷案件。原告花费6000元在某美容院接受“水光针”项目后,面部出现红肿、鼓包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为皮肤感染,需手术治疗。原告认为美容院的“水光针”项目导致了面部感染,要求美容院退还费用并赔偿损失。美容院同意承担面部修复费用,双方最终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

医疗美容知识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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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等具有创伤性或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身体各部位形态进行修复与再塑的过程。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才能开展执业活动。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若医疗美容机构存在利用虚假广告或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情形,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医疗美容机构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其他救济途径:

第三方调解:可向消费者协会、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投诉举报:若认为医美机构存在违规操作、虚假宣传、使用不合格产品等问题,可向卫生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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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群众在选择医疗美容服务时,务必擦亮眼睛,选择正规专业的医疗美容机构和有资质的医生,认真了解医疗美容项目的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为自己的“颜值”负责。医疗美容机构也应按照医疗规范开展诊疗活动、规范制作医疗文书、严格审核医生资质,合法合规开展医疗美容活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文源:兴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