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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4日晚上,小蒙在驾驶电动自行车配送外卖的过程中被一辆货车撞倒,受伤的小蒙理所当然地认为自己受的是“工伤”,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赔。然而,后面发生的事情远远超过了小蒙的预期。

小蒙面对的最大问题是小蒙究竟有没有“单位”?毕竟,他没有和任何公司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再看看银行账户流水,发工资的是个人账户,而且这个人小蒙还不认识。

原来,小蒙是在幸福路步行街外卖骑手的送餐箱上看到一家叫云霆公司的招聘信息,面试通过后正式上岗的。他每天先到位于步行街的站点开会,之后等待平台或人工派单,日常工作服与餐箱均由云霆公司提供,上面印有“美团专送”字样。电瓶车得自己买,车上需按照云霆公司要求,贴好“美团专送”的标志和编号,而且云霆公司还给小蒙买了雇主责任保险……

在之前碰到的外卖小哥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中,争议焦点往往是:外卖小哥到底和哪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为平台通常采用分包或层层转包的模式将这些经营业务分配出去,甚至出现外卖小哥在某平台接单,给他发工资的是A公司,给他买保险的是B公司,平时管理他的站点又是C公司在运营,导致多家公司都和外卖小哥存在用工牵连。根据传统的劳动关系理论,从人身依附性和经济附属性的角度进行审查一般能够对外卖小哥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出综合判断。

但是,本案中的情况却并非如此。这种新的用工模式来了一招“釜底抽薪”,把外卖小哥注册成了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经营主体,不再是自然人,便直接丧失了法律所规定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讨论劳动关系的问题似乎已不再有意义了。

这就陷入了纠结当中,因为从小蒙提供的证据来看,他虽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送餐工作,看似工作时间、地点灵活不固定,但从他每天都要开早会、去集中的网点、穿统一的工作服、在外卖App上打卡等诸多环节中,都能看出云霆公司对他的用工管理与传统劳动关系别无二致。难道仅仅因为注册了个体工商户就不能认定劳动关系了?那小蒙的劳动权益又怎么保障呢?仔细观看小蒙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相关材料,发现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手续中并没有小蒙的签字确认,通过询问小蒙,也发现他在使用“好活”平台时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完全是依据云霆公司要求,按照“好活”App引导,通过签订大量电子格式合同,注册成为了个体工商户,就这样在糊里糊涂的情况下丧失了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据小蒙陈述,他在注册时喊的口号“用‘好活’,好生活,我是小蒙,来自甘肃,我为‘双创’点赞”,是云霆公司给他们外卖员统一注册“好活”App发工资时让他们说的一句话,他根本不知道是什么意思。

在了解了小蒙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的细节后判断,这并非小蒙有意开办个体工商户自主经营,而完全是用人单位利用虚拟软件平台,在劳动者不清楚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引导骑手通过签订电子格式合同的方式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以建立所谓平等主体之间合作关系的形式来规避用人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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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这个案件必须要“刺破面纱”,不能仅以主体资格为由就否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从小蒙提供的证据来看,云霆公司对他实施考勤、派单等管理行为,他与云霆公司之间实际上具有紧密的人身和财产依附性,两者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而是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的本质特征。加之,小蒙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的时间也晚于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也就是说并非云霆公司与个体工商户之间所谓“合同”的实际履行结果。所以本案经过合议庭讨论,依法认定小蒙与云霆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在本案审理中,对于公司提出劳动者已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抗辩,法院没有支持,而是遵循了事实优先原则,通过劳动者提供的证据认定该公司对劳动者进行考勤、派单等管理,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最后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有企业诱导快递小哥、网约车司机注册个体工商户,想要把劳动关系转化为合作或者承揽关系,规避作为用人单位的责任。实际上,企业发展壮大,同样要靠劳动者焕发干事创业热情,不能总想着把商业风险转嫁劳动者,也不能漠视劳动者应有的劳动权益与职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