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符合病退条件的企业职工要注意了,按照人社部发(2024)72号,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从2025年1月1日起,过去各地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和退职政策将停止执行,但可以申请领取病残津贴

我国关于职工因病或是非因工致残可以提前办理退休的政策,基本上是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精神执行的。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各地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中,都有关于职工办理病退的规定。

按照各地的规定,经市县区所在的市级劳动部门组织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职工,男性达到50周岁,女性达到45周岁,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最低15年,可以按照病退办理提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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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办理病退的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达到国家规定病退的退休年龄,即男性达到50周岁,女性达到45周岁;二是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最低的15年。对于达到病退的法定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10年不足15年的,可以办理退职。

其实退休和退职,都是按照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或是退职费,只不过缴费年限达到最低15年的称为退休,缴费年限达到10年不满15年的称为退职。退休的由于多了五年的缴费年限,所以养老金要高于退职费。不管是退休还是退职,都要参加第二年国家养老金的调整。

从2025年1月1日起,由于国家关于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将开始逐步实施,对于原来60岁和55岁退休年龄,按照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办理退休;对于原来50岁退休的职工,按照每二个月延迟一个月办理退休,计划用15年左右的时间,最终达到男性职工退休年龄为63周岁,55岁退休的女性达到58周岁,50岁退休的女性达到55周岁。

在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的退休年龄时,对于职工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从2030年开始,按照每年提高6个月的方式,到2039年职工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由15年提高到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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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法定的退休年龄和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逐年提高后的新形势,确保病退职工的合法权益,人社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按照我的理解,即将实施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相当于过去的办理病退的退职费,但新规定更有灵活性,更符合因病或是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实际,是对残疾职工关心和关爱的重要举措。

领取病残津贴的条件为两条。一是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这个最低的缴费年限,在2029年及之前还是15年,从20230年11月开始每一年提高6个月。比如2030年为15年6个月,2031年为16年,到2039年达到20年。这个就是达到退休时的最低缴费年限,同时也是领取病残津贴的最低缴费年限。

二是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按照原来病退的法定退休年龄,男性为50周岁,女性为45周岁。但这个是病退的年龄,新的法定退休年龄,实际上是按照渐进式延迟后的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只要男性达到了50周岁,女性达到了45周岁,仍然可以按照弹性提前办理退休的规定,申请办理病残津贴。

病残津贴相当于过去病退的养老金或是病退的退职费,病残津贴计算办法和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一样,都是按照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对于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职工,还要享受过渡性养老金。

只是名称上称为病残津贴,只有在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时,病残津贴重新核算后,才能称为基本养老金。领取病残津贴的职工,在国家调整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时,按照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政策同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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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计费年限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支付12个月的病残津贴;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加3个月的病残津贴。

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病残津贴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保险达到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

综上所述,从2025年1月1日开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制度将开始实施,对于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前五年,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领取病残津贴;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也可以申请领取病残津贴,是按照缴费年限的高低来领取病残津贴,但每年要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丧失劳动能力复查鉴定。